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中文标签,以方便消费者了解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务中,不同法院的观点不一。
北京市高院认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十倍价款。
山东省高院认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但是不违反第一百五十条“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十倍赔偿。

案件1
2016年6月1日,张某在湖A大厦购买CHATEAUDUHART-MILON红葡萄酒,湖A大厦出具购物小票上名称为多哈米隆红酒08年(拉菲)24瓶,单价2880元,合计69120元。次日,张某再次在湖A大厦购买上述红酒24瓶,单价2880元,合计69120元,两次消费共计138240元。涉案商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湖A大厦称原产国为法国。该商品在向张某销售时仅贴有外文标签,未粘贴中文标签。张某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对方退一赔十。一审、二审均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院再审也支持张某的诉求。
北京市高院再审观点: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湖A大厦所售红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湖A大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合法,故应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湖A大厦的行为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京民再63号)
案件2
周某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淘宝网在金某百货店所经营网店,支付6685元(含运费10元)订购了15盒商品名称为“艾多美atomy韩国进口红石榴美人更年期保湿美容”成年女性服用片剂。产品包装盒的六个表面中上下两面无文字和图片,其余四个表面均无中文标识。周某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对方退一赔十。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院再审驳回周某再审请求。
山东省高院再审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但这只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申56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注意如下要求:
1、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4、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5、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作者:叶松
审核:黄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