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女子为赚取差价,帮他人“代卖”*品毒**获刑三年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品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8.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邹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约定,由邹某对外贩卖陈某提供的含有*品毒**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子烟电**,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7月,邹某在南昌市某酒吧向胡某、刘某贩卖一支含有*品毒**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子烟电**,刘某通过邹某发送的收款二维码直接向陈某支付200元毒资,由陈某将上述*子烟电**邮寄至萍乡市莲花县一网吧由胡某签收。

2021年8月18日,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向王某贩卖一支含有*品毒**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子烟电**,王某通过微信向邹某转账支付288.88元,邹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180元,王某接邹某的指示前往青山湖区某小区从陈某处取得*子烟电**,邹某从中获利108.88元。

2021年8月23日,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向朱某贩卖二支含有*品毒**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子烟电**,朱某通过微信分别向邹某转账支付520元和40元跑腿费,邹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400元,陈某派陈伟将*子烟电**送至象湖一KTV交给朱某,邹某从中获利160元。

2021年8月23日,民警从陈某居住的南昌市高新区某小区查获疑似含有*品毒***麻大**素成分的烟油,经检测均检出ADB-BUTINACA成份。2021年10月28日凌晨,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天御大厦B座711号房抓获邹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规定,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1048.88元含有ADB-BUTINACA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品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鉴于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