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黎说税2023年第6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建筑企业市外工程预缴税费及相关账务处理问题。
一、预缴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账务处理
1.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业务
(1)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二、附加税费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账务处理
1.缴税费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账务处理
缴税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环境保护税
1.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2.缴税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3.月末结转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环境保护税
五、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第五条,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纳税地点,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二)款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账务处理
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书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不论是否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预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项目不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市外工程预缴税费及相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