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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例一:宜宾市农业科学院、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1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宾种业公司在市场上两次分别购买了“宜香305”水稻种子,该“宜香305”水稻种子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

法院认为,“宜香305”授权品种来源于“宜香1A”,尽管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品种权人,但其为了商业目的生产“宜香305”,仍需经得“宜香1A”品种权人许可。隆平高科公司在授权有效期期满后,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应当重新获得授权。隆平高科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许可,使用“宜香1A”配种“宜香305”并用于销售,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隆平高科公司赔偿宜宾种业公司50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被授权人虽然是在授权期内购买种子,但并不意味着授权期限届满后其仍可为了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种子,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期限对其具有约束力。授权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

案例二: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青羊区乐聚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路易威登公司是世界知名时尚产品企业,其“LOUIS VUITTON”等商标长期而广泛地用于其生产的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上,且自20世纪80年*开代**始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乐堂主题量贩KTV在公共区域、包间内的电视墙、茶几桌面上、墙上的金属铭牌上等均使用了路易威登的品牌标识

法院认为,乐堂主题量贩KTV的行为,会让原告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费者的观念中被改变,从而影响原告核心资产发挥作用。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厅娱乐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LOUIS VUITTON”文字注册商标以及图形注册商标,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合理费用113000元。

【典型意义】

作为知名奢侈品牌的标识,诉争商标除具备区别来源功能以外,还凝聚和表达了原告意图传递的文化理念,甚至可以说上述品牌文化是原告及其商品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核心资产。在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中, 不当利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行为将会侵蚀权利人品牌内涵及文化,妨碍其发展。

案例三:煌家伟仕顿(十堰)油品有限公司与东风油品大名县有限公司、自贡锐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东风十堰公司是“东风”注册商标权人,煌家伟仕顿公司系商标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5年3月17日,东风十堰公司向东风大名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东风大名公司长期使用“东风”注册商标,并加盖了东风十堰公司公章。2015年7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作出决定撤销东风十堰公司行政章、财务章二枚印章的备案。以东风十堰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诺书”上所盖公章系案外人河南东风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申请并取得印章备案的行政许可,2015年7月14日涉案公章已被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许可并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承诺书”是在公章被撤销之前出具,根据“承诺书”的授权,东风大名公司获得长期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却不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承诺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其没有证据证明东风大名公司已对“承诺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明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东风大名公司并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因而也不存在被保护的信赖利益。东风十堰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从未许可且至今未对东风大名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予以追认,其在生产、销售的油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锐志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煌家伟仕顿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东风大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煌家伟仕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被许可人使用第三人以商标权人的名义授权的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本案终审判决明确,在商标授权许可中,被许可人应对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书、授权范围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被许可人获得第三人授权其长期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权利,却不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承诺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其没有证据证明已对“承诺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明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四: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宫锁沉香》的授权方捷成华视传媒公司发现登陆武汉青柠茶饮店经营的房号为“动物乐园”的观影包房内的“青柠影咖”,在首界面搜索、点播电影《宫锁沉香》,能够正常*放播**。“青柠影咖”的提供方青柠微影科技公司陈述,“青柠影咖”系统内无影片。武汉青柠茶饮店庭审中陈述涉案影片是从他人处购买获得后自行安装到系统中供消费者点播观看。

法院认为,武汉青柠茶饮店的被诉行为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决武汉青柠茶饮店停止使用并删除《宫锁沉香》、赔偿捷成华视传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相对于传统影院而言,点播影院(包括私人影院、影咖、影吧等)通常提供涵盖茶饮、餐饮、棋牌娱乐、影视观看等综合*服务性**,消费者在选片、排片上相对自由,这种个性化的服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影视作品中通常存在多层授权的问题,即同一作品上并存多项著作财产权,而上述不同的财产权可能由不同的主体享有。

案例五: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金石东方公司是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兰晨管业公司的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使用了此专利,该设备的制造商为昆山通塑公司。

法院认为,金石东方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经金石东方公司同意,制造了被诉侵权设备,法院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设备并赔偿金石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昆山通塑公司通过改变案涉专利的某几项技术特征,偷换技术概念,将案涉专利技术使用在被诉侵权设备上,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积极创新、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被告作为制造类企业,应当自主研发技术,或者通过许可方式合法、正当的使用案涉专利技术,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将他人的技术“乔装”成自己的技术进行获利,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还会失去企业信誉。

案例六: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峨眉山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茶叶等。蒙顶山公司经授权取得“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权,该公司将上述两商标在茶叶包装上组合使用,其中“新飘碧”商标在“雪潭”商标的正上方位,该商标组合文字从右到左字形及读音为“新碧潭飘雪”。

法院认为,蒙顶山应依法规范使用,在与他人商标可能产生混淆时,应进行合理避让,否则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其将两个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蒙顶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146元。

【典型意义】

侵权行为给竹叶青公司高端茶叶品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判决加强了对“川字号”商标及重点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打击,有效遏制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案例七: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中县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黄老五”商标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黄老五公司生产的黄老五酥糖系列产品装潢,均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具有显著的整体形象和统一、鲜明的装潢设计特征。文德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中使用了与黄老五公司产品极为近似的装潢设计,导致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

法院认为,文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了黄老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客观上会产生使相关公众混淆来源的后果,故文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文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黄老五公司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涉案产品的装潢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具备产品知名、装潢特有两个条件。法律意义上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特有装潢”并非指独一无二的装潢,而是指知名商品使用的具有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装潢。正是基于上述考量,法院最终认定黄老五公司的花生酥糖产品是知名商品且享有特有装潢,而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同类产品上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华梦莲与江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3年7月23日,华梦莲开设了名为“霍比特人的店”的淘宝店铺,主要销售“安德玛”等品牌的运动服饰。2016年6月22日,注册名为“Under Armour,INC.”的账号两次以安德阿镆公司(“安德玛”品牌系列商标所有权人)的名义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投诉,称“霍比特人的店”销售的“安德玛”牌商品未经许可,盗用其官网的主图以及描述页面图片,损害其公司利益及声誉,并提交了加盖有安德阿镆公司印章的企业登记信息、版权申明、涉案商品链接等资料,要求该平台审核处理。淘宝公司根据该投诉删除了原告三个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2017年1月18日,该账号再次投诉“霍比特人的店”。华梦莲以所售商品为国外购买的正品为由向该平台申诉,淘宝公司判定原告申诉成立,未删除其涉案商品链接。

2015年10月起,江海通过淘宝网的店铺销售“安德玛”牌服装。2017年9月5日,江海因涉嫌销售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服装,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查获了包括“安德玛”相关印章等多枚假印章。被告江海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假印章除用来应付对其网店的投诉和阿里巴巴公司的日常排查外,还用于制作伪造的安德阿镆公司的投诉文件,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用来投诉淘宝网上的其他卖家。

法院认为,被告捏造虚伪事实,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传播,致使淘宝公司错误认定原告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对其作出删除商品链接等处罚措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为达到打击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多次冒充权利人,通过伪造权利凭证的方式恶意发起侵权投诉,导致原告商品链接被电商平台删除。此类行为若不予及时遏制,必将破坏电子商务产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还可能为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合法”之先河。

案例九: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陈洪鑫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2013年5月29日,武侯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陈洪鑫租赁的房屋进行检查并立案调查,对其所有的标有佳能“Canon”商标标识的相机和其他包装物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清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陈洪鑫。武侯工商局当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七份鉴定证明,证明中有“我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假冒佳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保修卡为假冒品,我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侵犯佳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产品机身为非佳能中国公司面向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系统被更改、机身标贴、外包装、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假冒品,我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侵犯佳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表述。2014年2月12日,武侯工商局作出339号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陈洪鑫。陈洪鑫于2014年4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成都市工商局维持了武侯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洪鑫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武侯工商局有权对其辖区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依法查处。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武侯工商局采信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作为行政程序案件的事实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局据此认定陈洪鑫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其处以没收侵权物品,并依据陈洪鑫的非法经营额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陈洪鑫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审判庭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结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时,未经该商标权人或独占许可使用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该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为平行进口。被告抗辩其产品是平行进口商品从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进口商进口商标权商品后,对该商品进行改造变动,如本案被告对相机外包装、说明书、相机系统等方面进行变动,侵害了商标权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十:高建军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5年7月1日,由高建军出资成立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高建军等人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包装了大量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并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470余万元。2016年4月,被告人高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将100件(6瓶/件)52度500ML假冒国窖1573酒以每瓶300元的价格销售给龚勋,龚勋支付货款164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龚勋处查扣上述假冒国窖1573酒65件。

法院判决,被告人高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三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高建军等人在实施犯罪中,虽均以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在案证据证实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装潢设计、白酒灌装、销售物流的“一条龙”的制假售假模式,由于采取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其能量更大,破坏力更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制售假酒犯罪活动,保护了我市名牌酒类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净化了酒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