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改的特点 (台湾是怎么土地改革的)

1950年,陈诚当选为台湾省主席,全力推动台湾的土地改革。

他把土地改革分成三个段: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

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规定地主收租的上限,也就是佃农承租耕地的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37.5%。

获得减租的农民,生活立刻有了改善,以前不能做、做不起的事,终于可以做了。当时农村流行娶媳妇、买耕牛、买自行车,有所谓“三七五新娘”、“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脚踏车”等说法,台湾农民对国民*党**的印象立刻改观了。 1951年开始土改的第二阶段:公地放领,也就是当局把公家的耕地发售给无田的农民。当局把岛上1/5的公有耕地卖给佃农,出售的公地价格比市价低许多,而且购买的佃农不用支付现金,只要每年缴交实物产量的25%,连续交10年,这块地就是自己的了。当时有 286 287户佃农通过这个计划,拥有了自己的农地。为了防止土地被倒卖,当局还规定:农民一旦无力负担,耕地必须由当局以原价收回,不得将土地转卖他人。 1953年,土地改革要步入最后一个阶段—“耕者有其田”时,问题来了。土改的最后目标是每个农民都有自己的耕地,可是这时当局手里已经没有地了,大部分田地在大地主那儿。而当局财政困难,口袋里根本没有钱去买地,既无钱又无地,怎么办?

最后的方案是用公营企业股票口及土地债券跟地主换地。1953年4月,“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终于在纷扰中通过。根据这个条例,地主可以保留相当数量的土地(水田3甲或旱田6甲),超过的部分由当局收购,再转售给目前在这些田地上耕作的农民。当局并不平白拿走地主的土地,而是以七成土地债券和三成公营企业股票补偿地主。债券分10年平均偿付,并加附年息4%。当时拿出股票和地主换地的是四个业务良好的公营企业: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农林公司和台湾工矿公司。

“耕者有其田”政策进行顺利,到1953年12月顺利完成,台湾行之数百年的土地租佃制度彻底结束。当局给予获得土地的农民10年的无息*款贷**,分10年以所生产的实物偿还,10年期满,土地就归他所有了。起先当局担心农民不能按期清缴*款贷**,但事实证明,农民缴付地价非常踊跃,仅1953年,就有超过98%的地价*款贷**如期收回。

土地改革的成果,证明台湾农民的确需要自己的土地;也进一步证明,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后,更加努力生产,经济收益立即倍增。

铁腕推行土地改革的陈诚得到台湾农民的爱戴,农民亲切地称他“陈诚伯”。1965年陈诚病逝,许多农民流泪不舍,出殡时,万人空巷,成千上万的农民携家带眷,跪在道路两边为他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