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如何让更多新市民和青年人安居乐业?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芜湖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继起草《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芜湖市住建局又起草了《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资格准入、配租管理、退出管理等内容。
按照相关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那么到底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这些保障性租赁住房呢?根据《租赁管理办法》,申请条件有4项:申请人应该在芜湖市就业、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大家关心的租金价格,《租赁管理办法》明确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左右确定。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但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果是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租金标准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特别注意,根据《租赁管理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如果有不在芜湖市工作、居住的;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县市区、开发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等10种情形之一,将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正利用闲置公租房、个人闲置房源、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闲置房屋及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6类主体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目前部分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投入使用。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