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售药欺诈怎么处罚 (药店违规欺诈销售)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全市两级法院聚焦新业态消费纠纷、群体性消费纠纷和涉农、老、小等特殊群体消费纠纷,近三年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7592件。”3月14日,在盐城市召开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公布了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养老机构未尽责 老人身亡应担责——嵇某诉某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葛某某为得到专业的养护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养老院为葛某某提供入住养护等相关服务,葛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服务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1年2月13日凌晨,由于养老院管理人员疏忽,致使葛某某于凌晨时分误出本应封闭管理的养老院大门,到院外河道内溺亡,故葛某某*亲近**属嵇某主张各项赔偿费用88万余元。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与葛某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养老院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葛某某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安全保障服务,葛某某于凌晨独自从养老院未加锁也未有人看管的南门离开,到院外河中溺亡,故认定养老院未能完全履行谨慎注意及看管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其违约程度酌定由养老院对葛某某的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养老机构服务纠纷增多。2020年7月,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既充分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老有所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养老机构作为一个高龄、高危人群集中居住的高风险服务行业,如何规避养老服务中的服务风险,保护老年人利益,减轻养老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始终是养老机构管理者们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长期困扰的难点问题。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在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

车辆缺陷致伤害 生产销售连带赔——胡某诉某经营部、制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9日,胡某驾驶刚买的电动四轮车出门,因车辆前轮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控,胡某反应不及,跌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销售者、生产者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大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事故因车辆前轮故障致方向失控造成,应认定案涉电动车存在缺陷。销售者、生产者抗辩的胡某受伤系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遂判决生产者、销售者赔偿胡某的各项损失163154.37元。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判决提醒消费者,对于电动车等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有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索要合格证、发票等,如果发生了质量事故,要注意保留证据。同时也警示生产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产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品牌信誉。

药房欺诈卖假药 承担惩罚性赔偿——谭某诉某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4日,原告谭某在被告某大药房购买了某保健品,合计价款1600元。原告谭某认为被告大药房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属于明知是假药仍然销售牟利。谭某遂以购买的药品系假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药房销售给原告谭某产品的外包装上均明显标明了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符合法律对药品的定义,故确认被告大药房向原告谭某出售的属于药品。被告大药房明知案涉药品是假药仍然向原告谭某销售,依法应当退还购药款1600元;同时,原告谭某主张被告大药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本案药房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没有合法手续、无检验报告的药品,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予以严惩。

“高级角色卡”莫名消失 平台未尽义务应赔偿——陈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体验某小游戏,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已获得“高级角色卡”。在升级角色时,游戏界面无反应,陈某立即将该情况反映给客服。但客服以需要审批为由逾期处理,导致陈某丢失该“高级角色卡”。另查明:陈某在案涉游戏中合计消费378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承担精神损失。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游戏为某小程序网络游戏,原告作为游戏玩家在体验游戏遇到问题时已第一时间进行了截图并将情况反映给客服,被告网络科技公司在接到原告反馈时,未能妥善处理,被告网络科技公司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原告在游戏中的精力投入、游戏体验、卡片对于原告的价值及抽取卡片的花费,酌情判决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5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网游、手游中的玩家往往会因为热衷于游戏,并在游戏中充值、消费,有些甚至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倾注个人情感。根据民法典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物遭到侵害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游戏玩家等消费者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行业规定,规范投诉处理机制,推进网游、手游等新兴行业健康、持久发展。

商品房面积误差超标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付某等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付某等八十余户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面积误差允许的绝对值及超过该值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1年付某等人办理产权时发现登记面积已超出合同约定的3%误差比。付某等人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法院调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系列案件纠纷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一套商品房动辄上百万,普通家庭往往难承其重。房屋的面积、单价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开发商应依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面积、质量的房屋。本案裁判明确了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平台出售奢侈品 以伪充真应当罚——曾某某诉某珠宝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曾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从被告珠宝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某某堂旗舰店”的直播间中购买绿松石龙珠一颗,价值11500元。后经鉴定,“检验结论:绿松石(处理),注:充填处理。”双方就退货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珠宝公司庭审中认可绿松石泡油确为充填处理的常见方式之一, 故原告购买商品后对其进行泡油处理并无明显不当。经鉴定,案涉绿松石龙珠并非真品,珠宝公司已构成欺诈,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有权请求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1500元。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11500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34500元,合计46000元。被告珠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珠宝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作出了虚假陈述,曾某某作为消费者基于对珠宝公司的信赖而购买了案涉商品,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珠宝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今,网络购物成为大众日常消费模式,与传统线下购物相比,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商品了解不足的情形。作为平台经营的商家更应秉持诚信原则,出售与其宣传、承诺质量一致的商品,否则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超资质美容 惩罚性赔偿——张某诉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9年12月9日到被告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在进行术前准备工作后,美容医疗门诊部对张某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手术,张某共计向美容医疗门诊部支付60100元,双方认可鼻部手术费用为39800元。另,美容医疗门诊部为张某实施手术时仅持有美容外科手术资质。如果张某认为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许可证,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承担交通、误工等费用。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本案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不具备实施该手术的资质,亦未将此情形告知张某,故其行为构成欺诈。另张某到美容医疗门诊部进行鼻部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因美容医疗门诊部存在欺诈情形,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39800元,并赔偿张某119400元,合计1592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选择医美机构来帮助自己变美的人越来越多,但因医美机构虚假宣传、诊疗不规范等行为引发的纠纷颇发。如医美机构及其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诊疗行为不规范、安全卫生环境不达标、手术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不足等,严重侵害了医美者的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实质性地审查医美机构获批的手术范围,明确医美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扩大诊疗范围,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市场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提醒广大美容爱好者注意防范美容风险,切勿轻信医疗机构的广告和诱导。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