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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钊律师: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能否得到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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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物资流通、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老百姓对各种进口食品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旺盛,进口食品在身边各大超市和网络购物平台随处可见。随之而来, 因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缺乏中文标签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结合笔者最近正在办理的几个进口食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笔者发现因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食品缺乏中文标签进而导致的“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往往呈现出不同的裁判思路,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支持十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 除了上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对进口食品的销售者或进口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作为被告的销售者或进口商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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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十倍赔偿的司法裁判观点

一、海外代购往往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

司法实践中,很多销售者抗辩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销售者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和对某一货物的明确指示以后,从海外将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带回国内,因此不应该适用买卖合同所对应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这样分析似乎有点道理,但是法院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往往倾向于认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例如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5338号判决书 ,法院认定: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对于卖家在网站上陈列出的所有标有“代购”的现货奶粉,价格和规格等已经明示,属于明码标价,买家只需要选择并付款,即完成一笔交易,双方就成立买卖合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9969号判决中,法院同样认为:双方之间虽然在聊天记录中强调属于代购,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委托报酬等事项均没有进行约定,实际是被告将商品在其网站上面对不特定受众公开上架展示,在原告下单付款以后,被告再将涉案货物从澳门带过关,对于被告抗辩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二、没有中文标签,足以影响食品安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974号案件 中,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出售的葡萄酒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是该商品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购物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海淀区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在我国销售的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结合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了被告未出售的葡萄酒,并对被告超市进行了罚款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6瓶葡萄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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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即使有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证书,依然要十倍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393号案件 中,被告湖南大厦抗辩涉案进口食品尽管没有中文标签,但是具备合法的《卫生证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的行为系行政许可行为,涉案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属于显而易见的事实,被告没有对食品尽到必要的查验义务,故涉案食品即使有卫生证书,也不能证明被告主观上不构成明知。

四、明确告知没有中文标签的免责条款,法院并不认可

实践中,很多商家会在销售网页或聊天记录中明确提示“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并在发生法律纠纷以后,抗辩理由为消费者已经清楚了解产品的性质和标签状况,以此主张被告不应该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在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司法实践对食品领域的裁判尺度都较为严格,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民终27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在店铺中公告的免责条款,既属于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又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并无实际效力。

不支持十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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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十倍赔偿的司法裁判观点

尽管大部分法院对于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问题,都倾向于支持原告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但是笔者在做了大量案例检索以后,发现司法实践中确实有部分法院采取截然相反的裁判思路,分析概括如下:

一、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需要行政机关来认定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660号案件 中,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存在产品瑕疵,对原告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涉案产品是否是属于禁止进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认定,因此对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预先提示告知,也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前文论述,即使销售者将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事预先告知消费者,依然要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但是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9969号案件 中,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在购买涉案商品时,被上诉人已经明确向其告知涉案商品从澳门进口,无中文标签,没有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表明上诉人在购买时就已经知晓商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消费者现在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没有中文标签,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

这样的司法观点与前文判例的论述完全相反,但是不妨分享出来,便于更深一步的思考与交流。

例如在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3686号、(2018)豫03民终3011号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案红酒虽然没有按照规定粘贴中文标签,但是已经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告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红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因此原告主张退一赔十的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从法律风险规范和长远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经营者应当尽量避免销售缺乏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应心存侥幸。一方面,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一旦被消费者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能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尽管有相反判例,但是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缺乏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影响人体健康,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退一赔十的败诉风险。

另一方面,民以食为天,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使得消费者难以充分了解该食品的保质期、原材料、添加剂等基本信息,囿于语言文字差异和信息不透明,可能会对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埋下隐患,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长远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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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袁钊律师上海市,袁钊律师

袁钊律师 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

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 副主任

执业领域:合同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电话:181 4973 6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