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
上海的贾女士购买了一件加拿大鹅羽绒服。在购买之后,店员让她签署了《更换条款》,上面写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贾女士后来发现,购买的加拿大鹅羽绒服存在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刺鼻等问题,要求退货,被拒绝。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约谈了加拿大鹅一方,要求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
另外,加拿大鹅一方确认,在加拿大鹅全球官网上表述退货条款为“30日无理由退货”,但该条款不适用中国大陆,中国大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那么,消费者购买加拿大鹅的时候签订了《更换条款》之后,是否就不能要求无理由退货?加拿大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行“30日无理由退货”,在中国大陆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呢?
有答:
首先,加拿大鹅在电商平台和实体店都有销售,我们分别分析。
电商平台上销售,需要遵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除非一些特殊商品,例如消费者定做的商品等之外,都适用其他无理由退货。加拿大鹅并非特殊商品,也应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加拿大鹅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没有理由拒绝退货。
在实体店销售的商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或许有人会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退货进行约定。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使用格式条款的方式,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拿大鹅一方提供的《更换条款》在没有提供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剥夺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这种格式条款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实体店销售的商品,也应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享有退货的权利。
其次,加拿大鹅在其他国家地区实行“30日无理由退货”,在中国大陆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如此双标,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我国法律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对经营者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法律鼓励经营者自行提出或者跟消费者之间约定更长的退货、换货的时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该对所有的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应该根据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或者三包服务。
加拿大鹅并非个案,也有其他的一些商品对中国的消费者“另眼相待”,提供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售后服务。这些都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的这种“双标”行为,有关部门一方面应该严厉查处,要求他们不得歧视中国消费者。另外一方面,我们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法律规定,延长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更好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