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公开|杨虎成、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

文书公开|杨虎成、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

被告人杨虎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住黑龙江省勃利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8月9日间,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在平潭县**镇、**镇等地,通过翻越铁门、使用扳手、螺丝刀撬门等方式多次进入他人场所,盗走他人香烟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行至平潭县**乡**早餐店门口,使用搭接电门锁电路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1部。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二、2017年7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行至平潭县**镇**村**被害人黄某某管理的**寺,使用上述方法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00元。

三、2017年8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行至平潭县**镇**村**被害人丁某某管理的的**宫,使用上述方法盗走供台上的硬盒红七匹狼香烟2包。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

四、2017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行至至平潭县**镇**对面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便利店,使用上述方法盗走店内各种香烟2箱、人民币20元。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635元。

五、2017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行至平潭县**镇**村**号**宫,使用上述方法未盗得财物。

六、2017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行至平潭县**镇**村被害人李某某管理的老人会,使用上述方法盗走墙上的海信电视机1台。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后其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杨虎成,二人被查获被盗各种香烟67包、被盗电视机1台、被盗两轮摩托车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香烟、电视机、两轮摩托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郑某某等5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作案5起,盗窃香烟、电视机、人民币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18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又单独盗窃作案1起,盗窃两轮摩托车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虎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虎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惠安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虎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9页。

3.扣押的香烟67包已被发还被害人何某某;扣押的两轮摩托车1部已被发还被害人郑某某;扣押的电视机1台已被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