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五个打火机不允许乘高铁?”济南,杨先生携带二锅头一瓶和五个打火机乘坐高铁,被铁路阻止进站。杨先生起诉铁路公司。 杨先生买的是济南东站到济南西站的高铁票,票价16元,安检时,工作人员发现,他在行李中携带了一瓶二锅头酒和5个打火机,于是告知杨先生,他只能携带2个打火机进站乘车。 杨先生据理力争,坚持要带着这5个打火机上车,但工作人员也丝毫没有让步,最终,杨先生没有上车,而是离开了车站。 其后,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铁路部门阻止他进站乘车的行为违法,并赔偿他火车票16元,往返公交车票4元,一共20元。 (案例来源:济南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从本案经过来看,杨先生应该是有意携带5个打火机,目的是挑战铁路部门的规定,他依据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1997年国家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为旅客的方便,可以限量携带5只气体打火机,而在2015年铁路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中,把5只打火机减到了2个,这样的规定不属于铁路部门可以自行规定的范围,属于超越法律规定。 从实际效果来说,高铁全程禁烟,打火机肯定不会使用,不能说5只打火机就不安全,而2只打火机就能保证安全。铁路部门运载旅客,首先要做到的是保证安全,只准携带两只打火机的规定,是擅自提高安检标准的行为,实质是在减轻自己所应当承担的风险。 打火机虽然价值很小,但也是财产,对于携带超过2个打火机的旅客来说,必须要将打火机丢弃,是对合法财产的侵犯,减损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苍蝇腿上也是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分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减损。 杨先生说得有道理吗?本案的法律关系体现在何处呢? 一、杨先生能否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形成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铁路企业在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时,却是一种行政行为。 虽然铁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安检人员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使铁路部门具有安全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铁路部门以杨先生携带5个打火机为由,阻止他进站乘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杨先生的案子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铁路部门限带2个打火机的规定是否违法? 杨先生起诉的主要依据是铁路部门限带2个打火机,违反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 但是,在这个规程中同时规定,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企业可以制订相关补充规定。高铁的运行速度快,只有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才能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严格限制危险携带数量,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不能机械地认为,限带打火机的数量从5个降为2个属于违反。 另外,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已经在购票网站上公示,乘客在乘车前完全可以避免携带超量打火机,以避免损失。即使到了车站,也可以采取邮寄、寄存的方式避免损失。 而且,三五个普通打火机价值极小,与乘客的人身安全相比,微乎其微。携带超量打火机,一旦造成事故,携带人将为此付出远超打火机价值的代价。从这个意义来说,限制乘客携带打火机的数量,不仅没有减损乘客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对更大权益的保护。 杨先生认为舍弃三个打火机,会减损乘客合法权益,这一说法难以立足。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没有减损乘客合法权益,不违反上位法规定,铁路安检对于杨先生携带的打火机数量进行限制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杨先生的诉求合理吗?您在乘车时是否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呢?我们评论区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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