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2020)粤07刑初24号

案情简介
2017年年初,何某了解到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政策后,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鞋子,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在亚马逊平台注册多个账号等,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以零售模式从亚马逊海外购平台采购鞋子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为确保能收到利用不同身份信息采购的鞋子,何某特意在每单订单收货人地址最后标注“HPX”、“hpx”或“XZC”,并与片区快递员达成默契,只要有上述标注的快件,收件人均为何某本人。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何某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利用上述方式独自下单、付款、收货,共在亚马逊海外购购买CLARKS(其乐牌)皮鞋5672双、CLARKS(其乐牌)皮靴155双、ASICS(亚瑟士牌)运动鞋518双,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鞋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22938.49元。
法院判决
1、何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
2、海关依法扣押但未随案移送鞋类,均属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电脑一台,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问题聚焦
从亚马逊海淘竟然能构成*私走**犯罪?
法律评析
此案件典型的属于通过利用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来*私走**牟利。在实际中,有很多人都未明白此种方式也构成了*私走**,他们则认为自己是合理利用规则获取利润。实际上他们则是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逃避海关的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系*私走**,违反了国家法律。
在本案中,何某是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向国外亚马逊平台购买皮鞋。但是因为国家的政策改变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于是借用更多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从亚马逊海外购鞋进行囤售。从国外海淘(电商)回国的皮鞋相当于国内专柜的半价左右,因为国外海淘(电商)回国的皮鞋只需要交优惠的电商税,而国内专柜售卖的皮鞋是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回来,按一般贸易进行征税。
在本案中,何某辩护认为:1、亚马逊海外购平台是一个开放平台,何某从亚马逊海外购平台购买的涉案鞋子来源是正当的,在这些物品发生销售之前,应是何某的合法财产而不是犯罪对象。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涉案鞋子应当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数额重新核定偷*税逃**额。2.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初犯;请求法院对何某从轻处罚。
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1、何某在知道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政策后,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在亚马逊平台注册多个账号等,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以零售模式从亚马逊海外购平台采购鞋子,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鉴于偷逃应缴税额只有422938.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之规定,本案偷逃应缴税额属较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何某处以刑罚。2.本案所扣押的涉案鞋子均系何某采用上述手段获取的赃物,故不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3.确认并查证属实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初犯。
最终,法院认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私走**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42293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预交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海关查获并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鞋子,均属赃物,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随案移送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属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