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的消息在网贷行业不胫而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的借款上限。在同一个网贷平台,个人借款上限为20万元,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据了解,监管机构之所以如此限定是为了响应“普惠金融”,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定位区分开来。
吉乐车小编认为,监管机构为了促进P2P网贷的发展已经给予了最大的容忍,尽管“鱼龙混杂”的P2P总是问题不断,给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泼了很多脏水;尽管违规的民间借贷组织以P2P为伪装最终卷款跑路的企业屡见不鲜。但是,监管部门对待P2P网贷还是持冷静的态度,司法部门对违规的机构采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方式,并没有以“一刀切”的形式全部叫停P2P网贷。这充分说明,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是有必要融入市场的。
2015年银监会出台了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社会和业界的反馈还不错,大多数人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开明开放、市场化法制化思维较强,当当时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在资金上设置门槛。
对于新设企业以及具体的管理上,吉乐车小编认为最好不要盲目的设置量化标准。因为一个具化的标准一旦出台肯定会伤及部分平台。同时,一个行业如果不经过十几二十年的实践运行,监管机构没有对其进行十几二十年的观察和规律性的把握,很难估算出一个合理的、科学的、公平的量化监管标准,更不必说在中国才短短发展几年的P2P网贷。
因此,对于P2P网贷来说,设定借贷额度限制需谨慎行之。据目前媒体的报道,该《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个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20万,在不同平台的借款总额上限为100万;同意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100万,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余额总数不得超过500万。试问,这些数据界限的依据何在?是如何评估的?评估的论证过程如何?
国有性质的金融不把其业务倾向于“普惠金融”,而将诞生于市场,完全民营且以盈利为目的的P2P网贷划为“普惠金融”,并给与借贷额度限制是不合适的。同时,普惠金融并不完全等于小额金融。对于个人借贷20万元的限制,既没有科学依据,也满足不了资金借贷双方的需求。
所以,对于网贷平台给予设定上限不科学,这种管理手段不符合市场机制思维,而是计划经济思想。
小编认为,对于P2P网贷监管的关键在于其本身业务性质的监管,用法制化思维进行科学监管。如果把P2P平台纳入互金范畴,要判断其平台是否建立了大数据分析模式以及挖掘客户资信与信用模式系统。了解其大数据分析挖掘客户的大数据从哪里来?数据的发改性、足量性以及完整性如何?否则只是将高利贷搬到互联网上而已。
对于没有大数据支撑的网络明见借贷,现有法律几乎能对号入座,可能存在这几种违规违法现象: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提供虚假担保、挪用投资人资金等。这类民间借贷机构应该定位为网络信息中介服务。
对于设计上述的违法违规平台,监管机构应该依法坚决查处,可采取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的方式,做到悄无声息。避免因为声势浩大加上舆论渲染的*压打**造成社会恐慌。原因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资金来自于社会公众,一旦有大的风吹草动,就可能引起挤兑的系统性风险。此时,再好的金融机构甚至银行都难以应对。
总之,P2P网贷平台设定*款贷**额度限制从目前来看,是欠缺依据的,规范行业应从网贷行业的本质属性上进行彻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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