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十箱车厘子 (购买10箱车厘子)

2月16日,广西新闻频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果经营部,因今年1月出售的10箱*口车进**厘子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被人告上法庭。27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男子买10箱车厘子索赔10倍遭驳回,买10箱车厘子打官司

上午10点,案件公开审理。原告主张:《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他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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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价款损失5500元,并按价款10倍赔偿。

被告诉讼代理人表示,原告知假买假,此前多次发起10倍索赔诉讼,理由多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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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代理人:原告从2018年起,在多地购买某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起诉97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案中,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范围,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所以我们认为他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所规定的消费者。

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涉案产品的定性、原告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其主张能否成立等焦点问题反复举证、质证并展开激烈交锋。经过长达2小时的审理,法庭评述意见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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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莫寿孟: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个主观的购买的动机,并没有做出一个限制性的规定,不是经营需要购买的这个产品,他这身份就属于消费者。

一审判决结果宣告 原告诉请全部驳回

不过,结合法庭调查、辩论及相关交易习惯及生活经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将散装销售涉案车厘子定性为初级农产品更加精准,它的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旨在储运中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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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国法律并未对进口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必须贴上中文标签作出强制性规定。而被告也提供了涉案产品进口的合法报关手续以及产品来源等手续材料。

法庭认为, 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中文标签缺失的瑕疵,不足以对他人造成误导。原告也无法就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进行有效举证,因此相关诉请缺乏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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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莫寿孟:原告在购买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向被告询问,进口的渠道是从哪里来,产品为什么没有中文标签,有没有相应的说明书呀,既然没有误导,庭审发现原告有8箱已经送给了朋友,有1箱自己也吃过,原告也明确,吃了没有任何的损害,那从这个角度来讲,10倍惩罚性赔偿等,于法无据。

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并宣告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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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

目前,南宁相关的经营者已就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此前报道:

南宁海吉星进口水果已贴上中文标签,此前曾有摊贩遭6万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