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3·15想必很多游客都有话要说,例如旅游产品价格不透明、服务不对称、旅途中的强制购物等等,今天小编就来为您解读旅游交易中到底有哪些隐形陷阱,让大家学着如何巧妙避开这些陷阱。

认清各类隐形陷阱
在当下的旅游交易市场上有些陷阱让人防不胜防,我们解读了三大隐形陷阱。
价格陷阱
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零团费、品质特惠等出团价明显低于或接近成本价的情况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因为这种亏本模式从一开始就意味着猫腻,导游往往会通过带领客人前往大量购物点,迫诱游客大量购物来平衡差价,赚取回扣。
消费者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价格便宜而选择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的旅行社及旅行路线。因为其中很可能存在众多隐性消费。
行程陷阱
许多旅行社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往往会采用减少游玩时间及安排不合理的景点在行程上构造陷阱。
比如一些游客喜爱的景点经常会被设计为自费项目或被缩短参观时间,而大量游览价值较低却能让旅行社获取高额返利的景点反而摇身成了行程表中长时间逗留的主角;又比如部分旅行社往往仅提供重要景区的首道门票,由于大部分景区第一道门票的含金量大多不高,其结果无疑是增加自费项目。
合同陷阱
某些信誉不良的旅行社往往会对合同做一番手脚,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和义务简单化、模糊化,对自身的免责条款却一再强调、夸大。还有的旅行社故意不和游客签订合同,以未盖章的行程安排表来代替合同。
谨慎选择理智消费
面对市场上纷繁复杂的隐形陷阱最为关键的就是游客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消费理念,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游企业提供服务,*制抵**低价游的诱惑,一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旅游产品可能存在诸多隐形消费。
❂ 选择靠谱的大旅行社或旅游平台报名
最好选择靠谱的大旅行社或旅游平台报名,在选择产品时,应该注意看清产品细节,特别是针对一些特价旅游产品,看清费用包含和费用不含的内容。针对团队游涉及的食、住、行、游、购、娱、导等细节推出“透明团”。
此外,消费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并看清合同内容,特别是行程与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条款。
❂ 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要有明确的想法
不要只看线路名称以偏概全,线路名称只是概括或者突出部分重点,旅游内容主要还是需要看具体的行程介绍和安排。
不要因低价或者优惠迷失方向,需要着重看清楚行程费用里包含和不包含的内容如机票、签证、用餐、用车费用等,避免临近出游却因机票和签证未办理等条件而影响出游。
如果,你在出游时遇到麻烦,如旅游项目减少,由于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旅行社未尽到保障义务,导致旅客权益受损等情况。
没关系,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自己维权!
旅游维权有法可依

一.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行游**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业人士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三.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行游**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代管行李等四种情况不赔偿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五.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该退还
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行社相同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规定还明确,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旅游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