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郭晓杰

郭晓杰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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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规则都是你们定?”南京一空姐被抓时向民警咆哮。
是啊,凭什么规则都是你们定,你们说构成犯罪就构成犯罪。
最近,这个案件因为开庭审理在媒体圈又上了热搜。

南京空姐李女士凭借工作经验,利用大数据分析经常延误的航班,在此基础上购买该航班的机票和延误险。5年来共压中900次,获利300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是骗保行为报案,警方将其拘留。
1
并未虚构保险事故
何来保险诈骗
上述案件曝光后,针对空姐的行为涉嫌何种犯罪引来巨大争议。
其中多数人的观点认为,空姐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
多数人赞成的看法就一定是对吗?
我们从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看看,根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所保的行为是一种不确定性事件,对于确定发生的事件,不具备保险的条件。
刑法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主要规制的行为是,人为制造、虚构保险事故,或人为扩大保险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航班延误属实,且航班延误并非李女士造成的,航班延误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是固定的,并未因李女士而额外增加。
因此,李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
未虚构事实也未隐瞒真相
不存在诈骗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本案中,李女士并未虚构事实,也未隐瞒真相。
如果说唯一能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关联的细节,就是李女士并非真正想乘坐该航班。
但航空公司是向所有具备购买机票资格的人开放的,并不能因此否定李女士购买机票的事实。
虽然主观上李女士有占有保险理赔款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女士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3
没有实际乘坐飞机
属于道德层面
没有实际乘坐飞机,是航空公司赋予李女士退票的权利。既然航空公司都未对该行为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李女士的行为至多属于不道德的行为,远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特别是刑事法律层面。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现行刑法确实无法追究李女士的刑事责任。
但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形态犯罪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从立法层面,而不是偷懒直接从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和规则存在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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