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禁毒治本之策 (国际禁毒日警惕新型毒品)

2010年7月5日,广西省灌阳县民族中学的初中生陈桥因吸毒死亡,年仅14岁。事发当日,陈桥从学校回到家中,陈桥的母亲在厨房做饭,据其回忆,“突然听见噗通一声,孩子从沙发上掉在地上,看到他脚手都抽筋了,我马上跑出来把他扶到沙发上。”

经过数小时抢救也没能挽救陈桥生命,灌阳县公安局民警的检验报告与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认为:陈桥因过量吸食*粉K**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1]

*品毒**的成瘾机制包含三点:强制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连续使用存在不断加大剂量的趋势;对该药产生持续的神依赖与躯体依赖,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即脱瘾症状)。该案中涉及的*品毒**为*粉K**,学名为氯胺酮,属静脉全麻药,滥用会产生严重的症状,轻则神志不清,重则抑制中枢神经导致死亡。诸如*粉K**等新型*品毒**相对于*洛因海**、*麻大**以及*卡因可**等传统*品毒**而言,更倾向于人工化学合成,又名“实验室*品毒**”。

国际禁毒日集中宣传活动,国际禁毒日禁毒无禁区涉毒必严惩

图为 不同形式的*品毒**

*品毒**本身在不断更新换代,*品毒**犯罪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产业化、链条化以及隐蔽化等特点。打击*品毒**犯罪的关键在于探究*品毒**犯罪的危害本质,把握*品毒**犯罪的新型态势,加强打击犯罪的区际合作。

危害本质:*品毒**犯罪的法益之争

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品毒**犯罪的罪名存在于不同章节,主要包括非法种植型犯罪、非法经营型犯罪、非法消费型犯罪以及包庇*品毒**犯罪分子四类对于*品毒**犯罪所侵害法益颇有争议。

*品毒**犯罪侵害的法益为身体健康。许多吸毒者因*品毒**导致的呼吸系统衰竭以及中枢神经紊乱而毙命。但将*品毒**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简单概括为“身体健康”,存在如下问题:①因果关系存疑:*品毒**犯罪的行为人一般缺乏致使他人伤亡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与之相去甚远,例如运输*品毒**就很难认为侵犯了身体健康;②法益主体混乱:“身体健康”法益需有归属,但却难以得出统一的结论,在学界存在“特定人”、“不特定人”、“公众”、“人民”等不同说法;[2] ③涵盖范围有限:除去身体健康,*品毒**犯罪的危害性更多反映在对社会的危害,包括破坏正常家庭生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形成犯罪联动等。

*品毒**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品毒**的管制。这种提法不无道理:《药品管理法》、《*醉药麻**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均规定国家对麻醉、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未经国家指定的单位与个人都不得经营。*品毒**犯罪显然违背国家规定,因此有观点认为“贩卖*品毒**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毒**的管制与人民的身心健康” [3]。但这一说法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直接的、可视的实质法益,亦即“刑法保护该法益源于法律规定该法益需要保障”,容易陷入解释学的循环之中。

*品毒**犯罪侵害的法益为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由于以上两种提法都有失偏颇,就有观点认为*品毒**犯罪侵犯的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品毒**犯罪的确对社会造成多个维度的危害,但这种提法属于“回避问题而非解决问题”,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不过是“社会”的另一说法,过于宽泛且界限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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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吸毒导致的犯罪链条

厘清*品毒**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治理*品毒**犯罪的先决问题。*品毒**犯罪本身侵犯的客体面向是多元的,罪名涉及数个章节,争议背后是惩戒方式的博弈[4]。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事关刑法基本理论与国民法感情在*品毒**问题上的调和。

禁毒现状:《会议纪要》的发展趋势

除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2008 年以及 2015 年分别三次发布的《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及《武汉会议纪要》)。三大会议纪要根据其当时全国*品毒**犯罪的形势,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意见并不断修改与补充:

《南宁会议纪要》,奠定打击*品毒**犯罪的基础。认识到我国禁毒行动严峻形势,该会议纪要提出:需要运用刑法*器武**,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加强专项斗争、公开宣判、法制宣传等有效方式。在具体适用方面,其对刑法条文作细致规定,包括关于*品毒**犯罪案件定性、共犯及特情引诱等问题以及其他实际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

《大连会议纪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调整。《南宁会议纪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与纰漏,例如其规定盗窃、抢劫*品毒**的,按照盗窃、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罪数额参考*品毒**当地交易价格。因为*品毒**本身“无价值”,因此能否视为对公私财物的侵害存在争议。此在《大连会议纪要》中予以修改,以情节轻重定罪量刑,并增加对于抢夺*品毒**行为的规定。因此,后者是对前者合理且有效规定予以保留,而对存在争议、未有规定的地方作增加与补充。

《武汉会议纪要》,据犯罪趋势而作补充完善。《武汉会议纪要》在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反映更为突出。*品毒**犯罪的链条化、产业化以及信息化致使原有规定落后。诸如“代购蹭吸”、“网络*毒涉**犯罪”、“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等新兴*品毒**犯罪形式在前两个会议纪要中均未有明确规定。此外关于运输*品毒**与非法持有*品毒**的界分、如何定义“从中牟利”、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处查获的*品毒**认定等争议的适用问题作进一步补充。因此,《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同样重要,二者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以应对*品毒**犯罪新态势、新情况、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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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2016年“禁毒日”至今 *品毒**犯罪大数据

以上关于*品毒**犯罪的三大会议纪要,以严厉打击*品毒**犯罪活动为指导思想,形成刑事政策与司法实务二维一体的规则模式,从认识到实践、抽象到具体、宏观到微观逐步完善,以解决打击*品毒**犯罪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走向国际:禁毒行动的区际合作

*品毒**犯罪与全球化的问题密不可分,*品毒**犯罪成为世界各地犯罪集团有意跻身的领域。在拉丁美洲,墨西哥的“海湾集团”不断向外扩展,在哥伦比亚、美国等建有基地;东欧*手党黑**“行动联盟”已基本控制前苏联的*品毒**犯罪;英美*手党黑**控制本国大部分非法*品毒**消费的市场,并在欧洲、美洲、香港、台湾地区构建全球性贩毒网络;亚洲地区“金三角”地区使用*品毒**人数不断攀升,*私走**案件日渐增多,仅泰国,吸毒人数在近五年增长迅速,*麻大**、*头丸摇**以及卡痛叶是常见的*品毒**。而在中国,国际贩毒集团与境内不法分子勾结,将毒潮引入并迅速蔓延。

*品毒**犯罪的国际化危害较单一国内犯罪更为严重:*品毒**犯罪集团利用巨额非法所得对政权机构进行渗透与侵蚀,采用贿赂、收买、威胁等手段控制政府行为,煽动所在国颠覆政权,扰乱社会秩序;以巨额非法所得为后盾,采用非法手段排挤合法经营,垄断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利用*品毒**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引发卖淫、盗窃、抢劫、*力暴**、*杀凶**等次生社会危害行为等。故此,自联合国大会1998年通过禁毒《政治宣言》以来,国际社会积极携手禁毒,但*品毒**的制、贩、用的总体态势仍然严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中国加入多边、双边禁毒合作机制日益完善,不断扩*禁大**毒合作的领域,提升国际禁毒影响力:例如,推进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的务实深入,跨国跨区域的执法合作能力得到提高;积极应对诸如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蔓延的新情况,提升在禁毒领域应对新问题的能力与水平;秉承国际禁毒“综合协调、平衡兼顾”的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禁毒合作在突出情报交流与联合办案之外,还坚持不断加强禁毒的预防教育、戒毒康复等领域;加强执法培训并对外输出设备物资援助,例如运用外部资源,联合各国缉毒部门开展情报分析、侦查技术、反洗钱等方面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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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公安部长郭声琨出席“大湄公河次区域禁毒合作机制边会”并发言

在中国坚持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的基础上,在禁毒方面成果斐然,如2012年“10·5”专案组查清湄公河中国货船遇袭案的案情,破获以糯康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为遏制境外*品毒**的渗透作出有力反击。但在全球*品毒**肆虐并在继续蔓延的趋势下,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仍不容乐观,加强国际合作,警惕境外*品毒**的“多头渗透”是打好禁毒攻坚战的重点。(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2010年7月5日,广西灌阳县的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为吸食*品毒**而死亡。沿着这名学生死亡的线索,记者调查了校园里孩子们面临的“白色”诱惑。

[2] 如日本刑法采用法益的三分法 , 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 、社会法益 、国家法益。一般把贩卖*品毒**的侵害法益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这种法益 。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21页。

[3] 赵秉志,李希慧:《*品毒**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122页。

[4]有学者认为,*品毒**问题在中国被过度“妖魔化”,近代*片鸦**战争的失败导致割地赔款的沉痛代价,改革开放后对*品毒**问题的“严打”政策缺乏效果,是导致国民对*品毒**问题产生“非理性认识”的原因。参见 何荣功:《“*品毒**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载《辽宁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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