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去世能享受丧假待遇么 (岳父母去世行政机关有丧假吗)

【案例】

唐某,今年50岁出头,是湖州一建筑开发企业(2005年改制成私营企业)的老职工。 2017年9月初,唐某岳父过世,因妻子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帮衬,需要回家料理丧事。唐某以此为由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要求3天丧假的申请。企业表示,现在建筑工地开工率高,人手严重紧缺,希望唐某能克服困难,当即退回了唐某的丧假申请书。唐某不知所措,于2017年9月24日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陈律师耐心接待并详细解答了唐某的疑惑。

【分析】

案例焦点:劳动者是否有享受丧假的权利,具体享受条件和天数有规定吗?《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有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57号、(1987)财工515号)有规定,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路费等由职工自理。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者有依法享受丧假的权利,但具体丧假规定是针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享受丧假的条件和天数,法规条例等并没有具体规定。本案例中,唐某的企业于2005年改制成私营企业,为此不能要求企业必须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执行丧假规定,但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享受丧假待遇。如企业规章制度也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可以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丧假待遇。

【工会提示】

根据上述条款丧假待遇享受条件:一是享受主体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二是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三是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四是享受天数是1-3天,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和在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