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真相 (太蹊跷27岁男子火车遇害)

事件回顾

5月4日,在K435次列车上,一名男子遭到陌生人持刀杀害,身中数刀不幸当场身亡。据现场目击者王先生回忆,死者疑似去阻止凶手吸烟继而产生矛盾争吵,凶手持刀行凶时,一位黄衣男士曾上前阻止叫凶手住手,不然就报警。凶手立刻被激怒开始在车厢里追逐该名黄衣男士,直到黄衣男士说怕了, 凶手又返回多刺了死者4刀。死者妈妈在旁边一边给儿子擦血一边哭。

警方谈男子在火车上遇害,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细节

据目击者反映,直到车上警察持盾牌和防暴叉出来,凶手才缴械投降。死者表哥发声称:死者与凶手并不认识,弟弟在蕞后一刻夺下了凶手18公分的长刀压在自己肚子下面,为了让凶手不再对他人行凶。凶手曾经因持刀伤人进过监狱,也曾经被强制戒毒过。家属不解,广铁为什么能让人带着18公分的刀具过安检上车,并指出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在第 一时间控制现场?现场医务人员拿救命药箱过来时,竟然忘记药箱钥匙,来回折返浪费了救命的黄金时间。言语间直指广铁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失察。

警方谈男子在火车上遇害,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细节

令人痛心的是,家属表示死者谷某今年仅27岁是家中独子,是个优 秀的舞蹈演员,曾参加多场大型舞蹈演出,本来有大好前程却死在一个恶徒手上。

警方谈男子在火车上遇害,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细节

事情被曝光后,多家媒体联系广铁集团方面,中国铁路12306方回应:“但是其实也不能听风就是雨,铁路方面规定,所有乘客乘车前必 须接受检查,且不能携带管制刀具,但是根据国家铁路局、公安部此前蕞新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刀刃在6厘米以内的是可以携带上火车的。” 疑似在回应家属与网友们关于18公分的刀具如何过安检的质疑,新京报也称凶器是一把小刀。

警方谈男子在火车上遇害,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细节

如今,凶手已被警方刑拘。虽然铁路方面已经做出回应,但公众对于18公分刀具之事依旧耿耿于怀,并有不少网友对铁路相关人员处理此事的响应速度、医疗救助速度抱有较大质疑。

小包拯不建议大家在警方出具完整的调查结果之前,贸然地去指责任何一方,今天我们仅站在法律角度谈谈,如果凶器真是一把18公分的刀具,而铁路安检人员没有检查出来,要如何担责?凶手作为累犯,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若网传凶器为18公分刀具属实,铁路方该负何责?

警方谈男子在火车上遇害,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细节

网上有不少愤慨的声音认为,如果凶手真的带了18公分凶器行凶,铁路安检没有检查出来的,铁路方安检有关人员应该负上刑事责任。

这个在法律上来说是行不通的,此事上安检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安检人员与凶手杀人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简单点说,需要证明安检人员已经提前知晓凶手要持刀杀人,还放任他带着管制刀具过安检上火车行凶。这种情况下,安检人员明知会造成伤亡后果依然纵容凶手行凶,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上,故意没有收缴凶手的管制刀具,以致凶手持刀行凶造成了被害者死亡的结果,则属于帮凶,要承担故意杀人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警方谈男子在火车上遇害,火车上男子被害事件细节

如果无法证明上述的观点,而是安检人员疏于检查管制刀具,导致凶手带着18公分的刀具上车的情况,根据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安 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 全检查的责任主体。 安检人员没有尽到相应安检义务,保护乘客安 全,属于失职行为,依法会受到行政处分。

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铁路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安检、安保、医疗方面如果没有尽到及时保障乘客安 全的义务,造成乘客伤亡,铁路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方一定损失。

凶手该负何责?

上述案例可知,该凶手为累犯,此前因持刀杀人犯罪入狱,出狱五年以内再度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凶手将被从重处罚,又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该名凶手犯故意杀人罪,很可能被判处死刑。

小包拯温馨tips:

27岁舞蹈演员就此逝去,令人惋惜痛心,也再次将一个问题抛开大众,在搭乘交通工具时遇到歹徒,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 发生冲突时与他人保持距离,在发现歹徒有不良意图时,尽量保持冷静下来不要与其争执,远离歹徒。
  • 当冲突避无可避时,适当妥协服软,稳住歹徒情绪,适时寻求旁边工作人员或者乘客的帮助。
  • 伤害发生时,且没有十足把握反击的情况下,不要与歹徒起正面冲突,尽可能护住身体重要部分,如头部、颈部、心脏处。

愿大家永远不会用上这些小提示,也希望早日真相大白,给受害者和其家属一个交代。

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本期文章相关法条链接:

《铁路旅客运输安 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 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 全检查工作,制定安 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 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 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 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亲近**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 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