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研究生被非法传唤的事件在望龙门派出所上演,这并非是普通的案件。因为派出所民警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公众对于执法程序是否得当的质疑。
法院的判决书详细描述了派出所传唤过程的荒诞,派出所声称违反治安管理的双方都应接受处罚,然而,调查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程序违规,最终民警的一系列行动竟被认定违法!这到底发生了什么?
研究生投诉民警,竟被上门拷走
2020年某日晚,重庆市渝中区两个年轻人的友谊在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争吵中走向了崩溃。王某是一位研究生,为人聪明、独立。她和李某是多年的好友,但最近她们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

当晚,他们在王某的家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原本平静的空气瞬间变得紧张。他们的话语越来越激烈,最终演变成肢体冲突。李某失去了理智,拿起手边的手机砸向王某的头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李某自己也受到了轻微伤。
报警后不久,望龙门派出所派出一位名叫陈某的民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赶到现场时,看到王某躺在地上,鲜血不断流淌。他迅速判断出情况的紧急性,决定先让王某去医院处理伤势,然后再到望龙门派出所进行调查。
几天后,王某走进望龙门派出所,心情沉重地准备做笔录。然而,她发现陈某并不在,另一位民警接待了她。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一个月后,王某接到望龙门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她和李某再次前往望龙门派出所进行调解。

王某心里一阵紧张,这次调解并非易事。她和李某之间的争执仍然存在,而李某坚决拒绝道歉。
陈某在电话中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这起纠纷。你们两个年轻人都是理智的,应该能够找到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请你们再次前来,我们将尽力帮助你们解决问题。”
王某感到困惑,她回答道:“陈警官,我理解你的工作,但我已经提供了详尽的证词和证据。我不认为再次前往望龙门派出所会有任何不同的结果。我有其他事情要处理,这已经耗费了我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陈某听到王某的回答后,有些生气地说道:“你要拒绝配合吗?你要知道,我有权利传唤你!如果你不当晚赶到望龙门派出所,我将采取其他措施。”

挂了电话后,王某无法容忍陈某的威胁语气。愤怒之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投诉陈某的不当行为。没成想这通电话反而引发了更大的麻烦。当晚19:57,陈某带着另外三名警官来到王某的家。
看着陈某脸色阴沉,王某坚定地站在门前,对陈某说道:“陈警官,您无权进入我的家,请您离开!”陈某冷笑着回到:“你觉得你有能力对抗警察吗?”
此时,母亲听到动静赶了过来,亲情绪激动地呼喊着,试图保护女儿。谁知道陈某竟掏出辣椒水喷射王某的母亲,导致她痛苦不堪。
而这时王某的父亲也赶了过来,看到家里的局面,怒火中烧。他冲上前去保护妻女,然而,陈某却拔出警棍,狠狠地击打在王某的父亲身上。

最终,王某和她的家人被带到望龙门派出所接受审讯。事后,王某的父母以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无法理解为什么会遭受这样的对待,而且没有得到警局的任何解释。
无法忍受*力暴**执法,一家人上诉维权
王某一家人在10月和12月分别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望龙门派出所的传唤行为和使用辣椒水、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审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于7月14日和7月23日分别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了望龙门派出所在这两项行为上的违法性。
1、传唤程序存在违法。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根据上级指示手机传唤王某到所,忽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在发现现场”口头传唯现场违法人员。

陈某没有在王某身边口头传唤,也没有临时紧急情况,直接前往其住所传唤。视频显示当陈某未与王某沟通就企图控制带走她。法院因此认定民警的传唤程序存在违法。
2、使用警械门槛未达。
法院认为,民警使用警械的条件是对方存在“*力暴**抗拒或阻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力暴**”程度或袭击民警。但王某父母仅对陈某的传唤和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情绪激动下夺取辣椒水,未实施*警袭**行为。
3、民警负主要责任。
民警传唤程序和使用警械均存在缺陷,主观上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客观上未能准确识别事态严重性,因此应主要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在传唤及使用警械上均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判决表明,人民警察应秉持法律审慎执法,正视执法失误主动改进,以法治理念服务人民。
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9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某及父母均出庭参加了庭审。
“望龙门派出所在庭上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只是重复了一审的辩护意见。我和我的父母也在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诉求,希望法院能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王某表示,她和父母并不是为了赔偿或者道歉而起诉派出所,而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让公众知道警察执法也要遵守法律规则,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反思,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公正的事情时,要敢于站出来维权。”
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据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审查执法程序与权力滥用的案例,总的来说有几点需要思考。我们结合案情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一、民警是否在没有必要或者紧急情况下,超越了其权力范围,违法传唤了王某?
民警传唤王某的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发现现场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违法人员到人民警察机关接受处理。
对于警察而言,传唤公民必须具有现场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且必须口头传唤,而不是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而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在没有发现现场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传唤王某,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必须遵守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陈某在没有达到必要程度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传唤行为,这种做法显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警察有权维护社会治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权益。公民有权利拒绝非法的传唤,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而不是威胁或侵犯公民的权益。

二、民警在处理此案时是否适当使用了辣椒水和警棍,是否存在滥用警械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器械使用办法》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面临*力暴**抵抗或者*力暴**袭击,或者虽然还未发生*力暴**抵抗或者*力暴**袭击。
但是具有迅速发展为*力暴**抵抗或者*力暴**袭击的明显危险,有必要使用警务辅助器械的,可以在尽量不伤害或者轻微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使用警务辅助器械。
在此案中,王某和她的父母在被民警陈某要求配合调查时,虽然他们的态度激动,但并没有出现*力暴**抵抗或*力暴**袭击警察的行为,更没有具有迅速发展为*力暴**抵抗或者*力暴**袭击的明显危险。

因此,民警陈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辣椒水和警棍,并不符合《警务辅助器械使用办法》的规定,属于滥用警械的行为。
另外,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即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克制使用警械和*器武**。必须使用时,应当使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民警陈某明显未能克制的使用警械,且其使用警械的行为导致了王某和她的父母受到伤害,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如果判断民警在传唤和使用警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民警在传唤和使用警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警告、罚款、停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民警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者,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如果民警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等。
对于本案中的民警,他们在传唤王某及其家人的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未经王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就擅自进入其住所。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过度的警械,导致王某及其家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这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民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民的*权人**是不能被侵犯的,无论是任何情况下。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权人**,不能使用过度的、不必要的、或者不合法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公民有权对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这是我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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