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无法告知本人怎么办 (行政处罚逾期未移交法院怎么处理)

一、案件详细事实回顾:

*疆新**伊宁,小郎2020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补偿或任何赔偿。”

小郎签订劳动合同后,也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表明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随后顺利入职。

不久,年轻漂亮的小丽也入职上述公司,被安排在小郎的隔壁,作为同事,小郎经常在工作上给小丽指导帮助,小丽也对小郎产生好感。

行政处罚通知但没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给家属不

再加上二人年龄相当,郎才女貌,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感情。

后二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但因为公司有明文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所以二人只是偷偷“地下恋”,没敢公开。

就这样隐瞒了一年多,直到2022年3月,二人周末约会的时候,不小心被同事撞见,于是恋情就此曝光。

公司得知小郎和小丽私下发展了办公室恋情后,以二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二人予以开除,并且没有进行任何赔偿。

小郎感觉很郁闷,于是去矿长办公室找矿长理论,由于言语不和,年轻气盛的小郎一时冲动砸了矿长办公室的电脑。

公司随即报警,当地派出所办案民警出警并制作了笔录。

不久,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小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后行政拘留被执行完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疆新**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二、小郎状告公安机关的诉讼之路。

小郎从拘留所出来那一刻,心情失落到了极点,明明公司有错在先,自己却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于是小郎到处咨询行政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后小郎一纸诉状将上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偏袒公司,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疆新**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的签名和捺印并非小郎本人所签所按,拘留手续不全,程序违法。

被告公安机关辩称,小郎因不满矿领导的言语,将其办公室内电脑的主机、显示屏摔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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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小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物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处罚前和处罚后派出所均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罚款凭证复印件、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五份法律文书均不是小郎本人签名和捺印指纹,是办案民警签的字,证实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机关证实小郎损坏其公司价值980元财物的违法事实,故应当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严重违法。

同时,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向小郎本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及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均属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公安机关给予小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50元,由被告公安机关负担。

三、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小郎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后,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被行政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器武**、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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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郎被行政拘留七日,应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其七天的工资,其次就返还被处罚的三百元。

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小郎的律师费、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间接损失则不予赔偿。

四、上述案例中,小郎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合法吗?

在本案中,小郎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补偿或任何赔偿”。

小编认为,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小郎、小丽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由此可知公司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在我国,婚恋自由、结婚生子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要不违反《婚姻法》,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阻止或干涉,企业、公司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否则无效。

因此,公司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补偿或任何赔偿”是对员工婚恋自由权利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有两重判断:一是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是规章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郎和小丽虽然是发展了办公室恋情,但并没有因为恋爱关系影响工作,也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害,因此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不能无理开除。

最后,公司规章制度亦不得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小郎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该规章制度条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原则,公司解雇谈恋爱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小郎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索赔。

五、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及通知家属,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硬伤”,导致上述对小郎的行政处罚被撤销。

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小郎在内的所有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但要求事实清楚,还要求程序合法。

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比起实体来说,更让人看得见,感受更明确,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本案的核心问题,即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后,未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以及通知其家属,被法院认定为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处罚决定无效。

只有把公权力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行政处罚通知但没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给家属不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小郎意气用事,打砸办公室纠纷的处理,实体上是否公平,暂且不提。

但是,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明显违反了一条重要的程序规定,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送达当事人听取意见,并通知其家属”,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而正是这一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予以撤销。

本案再次表明,行政处罚,必须重视程序合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本案,派出所最后败诉,其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关键问题在于,其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无效。

小郎在状告公安机关中,取得了胜诉,但是其可能是理工科专业出身,不懂法律,也因为意气用事而丢了工作。

虽然法律保障了职工自由恋爱的权利,但“同事间谈恋爱是否妥当”依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有人表示支持,“同事间谈恋爱有助于营造稳定的婚恋关系。”,让恋人间不再有异地恋的困扰,每天近距离的接触,可以对对方了解的更加清楚透彻,为将来步入婚姻殿堂打下基础。

再者,同事间工作的相似性也带来了更多共同话题,节省了彼此间的沟通成本,可以使工作更有效率。

然而同事间谈恋爱缺点亦很明显。

恋人间争吵拌嘴十分正常,但放在严肃的职场环境中,就会影响双方乃至全部门的工作的专注度,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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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在部门内形成 " 小圈子 ",对其他同事而言未必是好事。尤其是同部门内的恋爱关系,很容易导致部门或个人利益分配失衡,不利于管理。

爱情分分合合,但同事却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两人分手,未免陷入彼此尴尬的境地。

同事间谈恋爱妥不妥?你怎么看待小郎的行为以及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小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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