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QQ、微信或各类即时通讯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短信、QQ、微信或各类即时通讯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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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利用短信、QQ、微信或其他各类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沟通或做生意,如使用微信的“微商”,使用“旺旺”的淘宝客等等。

那么在即时通讯软件上形成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答案是: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QQ、微信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属于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证据的采信与否,涉及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我们结合证据的三性来分析QQ、微信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首先是真实性,这就要求聊天记录最好保持完整,你可以选择诉讼所需的聊天内容,但是要求该呈现的聊天内容未经删减或篡改,同时要保留原始聊天记录的载体。

其次是合法性,即来源合法、内容合法。不是通过黑客手段或秘密窃取等违法手段获得,内容合法,任何居于非法诉讼目的所形成的聊天内容均不予认可。

最后是关联性,即要证明聊天内容与案件相关。这主要是涉及聊天主体问题。换言之,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人必须证明聊天主体是谁?毕竟现在即时通讯联系人的名称都是虚拟或是单方备注的,即使使用真名,也必须证明该真名就是案涉当事人,而非其他同名同姓的人员。

我们以QQ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例。

1、真实性方面,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并保存在原始载体中,即原来的电脑或手机中,可进行聊天记录的查阅和重现,而非复制在其他载体中。为保证客观真实性或及时保留聊天记录(以防止对方变更或删除有关与主体相关的备注事项等),最好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

2、聊天内容的合法性,除了内容,关于来源提供人无须自证,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

3、关联性问题,QQ和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如何证明呢?QQ可以通过在聊天中体现当事人名字、手机号码、身份证复印件,及QQ空间的相册照片等,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证明。QQ语音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做声纹鉴定。微信聊天主体,除了跟上述QQ的证明方式外,另外许多微信号都会绑定手机,而手机实名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该手机实名主体,从而证明微信主体。如果知悉该微信号有无绑定手机呢?有的会在微信备注和标签处会体现手机号码,有的是你通过添加朋友,输入对方的手机号码,如果显示的搜索结果是对方的微信号,亦可证明该微信号有绑定手机或以手机号码登录的。

因此,如果你为了证明你跟亲朋好友或客户之间,产生了借贷、买卖、婚姻、投资、索赔等等各类法律关系时,记住,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