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团队

经济待遇错发,虽然属于个例,但在现实中还是时有存在的。
那么,对于涉及军人或退役军人相关经济待遇财务结算中,有出错的,怎么办呢?
答案是: 有错即纠正,该退的钱必须退,该补的钱也应该补。

2020年4月退役的上士老Z,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审核档案时被发现,其参照入伍时的安置政策,属于非转业士官。
原来,老Z虽是上士军衔士官,但其实际军龄只有9年,即使参照其入伍时的安置政策,作转业安置的士官需服役满10年以上。
好在老Z是城镇籍入伍士兵,有“非农优待安置证”,按照安置相关政策,其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工作,但是以*员复**参照城镇兵予以接收安置。
由于其是*员复**凭“非农优待证”安排工作,部队财务部门此前按照转业安置方式的结算,显然是错误的。
后经军地共同协商,重新为其办理了*员复**手续(非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相关退役费结算又重新进行了计算。
个人多领取的1-7月份工资也在结算中纳入退役费进行了综合计算,保证了经济待遇财务结算的准确性。

中士小M,2010年入伍,2018年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
按照当地的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士官服役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
义务兵两年的经济补助标准为: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比例增发。
小M在回地方报到后,由安置地统一发放了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2万余元。
在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后,却意外接到当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的通知,称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错了,应当退还。
原来,小Z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在该省级出台的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有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规定:如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其地方经济补助按部队退役金标准和服役年限计发。
按照这个规定,小M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应为:4500*8=36000元(不含立功增发部分),与实际发放的12万余元相差甚远。
小M以非本人原因错发,以及2011年之后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同一年退役的义务兵和下士等群体服役时间远低于本人服役年限,但其领取的补助要比自己多很多等为由,拒绝退还。
今年5月,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已起诉至法院,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现一审判决小M退还多领取的8万余元。

在现实工作中,军路也时常遇到称自己待遇错发的问题,即有需要被追加的,也有一直没有发放,希望找有关部门补领的相关经济补助待遇。
譬如,在部队结算退役费时,按照规定立功受奖的可以按比例增发。口语中常说的,荣立三等功退役费增发5%,而不少不明真相的战友,以为增发5%是指所有退役费的总额。
实则不然。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而言,立功按比例增发的退役费部分,仅有一笔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这项补助是按比例增发的。详情可在军路输入“部队退役金”查看政策全文。
另外,还有因伤病滞留的退役士兵单位一直发放着工作性津贴,但按照规定“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员复**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滞留是在退役命令宣布后进行,不符合享受工作性津贴,需要追回多发的工作性津贴。
对于错发待遇的情况,最终都是以政策依据所明确的为准。对于应发而未发的相关待遇,凭有关政策规定,同样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补领。
比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地有政策标准的,但在义务兵期间没有享受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军人立功受奖的奖励金,如果立功当年地方已经有政策,但没有领取的,同样可以进行补登记领取。
PS: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需要提醒的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等不予优待的情形除外。
总之,一切按规定办,错的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