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示:医院擅用明星肖像?侵害公民名誉权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赵某是一位男明星,其以健康的身材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某日,该位明星的团队发现某医院在其主办发行的刊物中,擅自使用了赵某的肖像,并配以广告语,以宣传该医院治疗男性疾病的治疗方案。在广告中详细体现了该医院的联系方式,商业目的明显,且其在广告中使用赵某的肖像,故赵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表示,该医院的宣传行为会让读者误认为赵某接受过男科治疗,对赵某的社会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严重侵犯了赵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故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且应向原告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示:医院擅用明星肖像?侵害公民名誉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化丑**、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该男科医院发行宣传册,在其宣传内容中对其医院的男科治疗进行商业宣传,在未经男明星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赵某的照片,让读者误以为赵某和该医院进行商业合作或者接受过男科治疗,故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赵某肖像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不得通过使用他人肖像的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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