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假释,是指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是为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缓刑。其中“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只要遵守相关条件的,就认定其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相关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

二、假释条件
(一)前提条件
1、对象。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
1、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1)针对有期徒刑使用的是“执行”,即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刑期。
(2)针对无期徒刑使用的是“实际执行”,即不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

2、执行刑期的例外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最低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在刑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四)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累犯被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都不得假释。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不要求是*力暴**性犯罪。其中的“强奸”包括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女幼**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形。
3、“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除了前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

4、无论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还是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只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才不得假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5、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被判处被判处死缓,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