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商家为引流盈利,使用涉嫌违规的童装商品图片进行宣传。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清朗网络风气,平台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管理。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某网店与某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商家发布涉未成年人的违规商品信息,平台运营者依据平台制定的规则进行处罚具有正当性,驳回原告要求撤回处罚措施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童装网店,由于发布了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图片,被平台作出罚款2000元、停业3天的处罚。原告认为,该商品图片只是为了展现服装材质,没有传播软色情的主观恶意,平台处罚不当,将电商平台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某电商平台辩称,原告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已违反了平台的《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禁止发布违规商品/信息】实施细则》《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平台的处罚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原告作为平台商户在被告运营的平台上发布涉案商品信息所引发的纠纷。原告在被告平台运营网店是以同意相关协议并注册账号为前提,双方在原告在线完成协议签署行为时,已经就该平台系列服务内容缔结了电子合同,需双向受相关服务协议的约束。原告作为入驻商家有义务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定,被告作为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有权利也有责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平台规定“发布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如下装穿戴后向上拉扯、向下脱等”属于禁止发布的信息,具有合法及合理性。法院认为,涉案商品配图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原告存在违反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的行为,同时依据被告发布的协议及平台规则,对于该类违规行为的后果进行了约定。被告依据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原告账号进行处罚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回处罚措施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家庭、社会等多方的关注与支持,面对潜在的侵害,要予以特殊、优先保护,对涉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以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一方面,商家有义务遵守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基于平台服务协议的约束,不得发布违禁内容。另一方面,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台有义务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落实对商家的管理,有权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合理的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在司法审判中落实对未成年全面保护的理念,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法治护航。
供稿:张倩、柴榕翔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