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建筑财税圈-李星凡

质保金 又被称之为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用来后期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1年,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费用。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但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如果约定的比例和期限超出了管理办法规定,此约定也产生效力当事人依然要履行。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两种关于质保金处理情况,第一种,企业双方在结算时,承包方给发包方全额开具发票(含质保金部分),第二种就质保金部分暂不开具发票。 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扣留的质保金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形:
(一)质保金部分已开具发票,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 对于工程发包方,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全额取得工程发票可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此时承包方就质保金部分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对于发包方扣留的质保金挂账往来,在质保金到期直接冲减往来账即可。
(二)质保金部分已开具发票,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 若在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就质保金部分给发包方已经开具了发票,此时承包方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在后期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就扣留的质保金部分需给承包方开收据入账。就扣留部分发包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承包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二种情形:
(一)质保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 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待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承包方如期全额收到质保金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并应向发包方开具工程发票。
(二)质保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
质保金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若发包方扣除全部质保金或部分质保金,就发包方扣除部分可向承包方开具对应收据即可。剩余未扣除质保金部分依然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需承包方给发包方开具发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