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去民政局登记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被登记结婚,可能是存在他人冒用你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登记。发生这种情况应当想办法撤销登记,否则无法继续办理登记结婚。
但是上述情形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不能当然向法院诉讼离婚或者撤销婚姻登记。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那么如何解决呢?

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所发的结婚证应当是无效的。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拖杆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冒名登记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