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票据各时间的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的种类

(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

汇票,本票,支票

经济法各种票据的时间性规定,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

经济法各种票据的时间性规定,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

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例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请求权等。

(2)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50万元,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签发转账支票完成支付。1月15日,乙公司交货;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没有请求丙银行付款,也没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直至10月。

【评析】

(1)从票据关系角度上看,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收款人、丙银行是付款人;本来乙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有权在1月30日前(出票日起10日内)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银行无理拒付,乙公司可以在7月20日前(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甲公司追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现上述两个期限均已经过,乙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

(2)从票据基础关系角度看,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的原因是二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就是该转账支票的基础关系;合同卖方已经履行完货物交付义务,而买方的付款义务也已经完成(转账支票已经依法签发,只要乙公司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完全可以拿到货款;换言之,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可是卖方乙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乙公司怎么办?此时,“利益返还请求权”提供了帮助,乙公司可以依此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利益返还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票据上的签章

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

(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提示】上述签章均使得签章人承担票据债务。

(2)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由代理人签章,但:①在有效代理情境下,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情境下,由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3)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持票人签章表明其票据权利已经得到满足,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消灭。

2.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的行为形态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且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