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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来,关于P2P网贷平台利率高的问题都在争论,而争议的焦点从利率高低问题特持续发展到了这些P2P网贷平台的利率规定是否大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主要的是,更多的债务人想知道,国家规定的36%利率红线到底具备不具备法律效益,为什么这些P2P网贷平台“可以不遵守”呢?

很多债务人如果按照国家规定36%的利率红线来计算的话,基本上都还清或者还超了

在很多人眼中总认为债务人如果还欠着P2P网贷平台的钱就应该还完,毕竟从古至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说法是符合情理之中的,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关注在债务人和P2P网贷平台的这场“战役”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因为在他们眼中也只能想到这句话的存在了。

其实,一直以来,债务人向P2P网贷平台借贷,在以前都是按时按日的进行还款,这一点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监管之前大家也都是看得到的,有些债务人虽然嫌他们的利率高,但是也按照他们的利率进行还款了,继而让债务人深陷借款还款这个套路的“旋涡”中。

再说了,相关部门一再“警告”这些P2P网贷平台超过36%部分都是属于无效部分,甚至债务人还能要求返还超过36%的无效部分,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看到有那个P2P网贷平台去执行这个36%的年化利率,甚至截止到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还在持续的使用非法的手段在恶意追讨超过36%部分,他们这样的行为坚持就是很典型的和国家法律“对着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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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和36%的放款利率红线 究竟是如何确定的?

但是,毕竟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今年*会两**期间,一项重头戏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目前草案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合计1260条内容。

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正是由于事无巨细、牵涉甚广,这部草案审议前前后后等了有66年之久。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中也明确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而从P2P网贷平台实际的经营情况来看,他们在债务人申请借款人的时候都预先扣除了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而导致了债务人借款的实际合同上的金额与实际到账的金额不同,甚至有些P2P网贷平台预先扣除的费用都高达了年化利率36%以上,很明显的违规操作行为。

而2015年6月,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不再适用。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36%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不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在1991年的规定中,这一条法院并不支持。

这也就说明了借款人在和平台签约的时候在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如果利率超过24%法定利率以上的话,那么借款人必须按照这样的利率偿还债务,但是这个债务的利率是不可以超过36%利率红线的,而在24%~36%之间存在约定利率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而如果没有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完全可以按照法定利率24%偿还债务。

从这条规定的法律效益来看,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达到36%利率红线以后,自然而然的就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合同关系,因为他们按照《规定》已经履行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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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利贷情节严重可入刑法

近年来,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之前我们提到过,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而此前规定也仅说明超过36%的合同无效。

为此,自2019年10月21日,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实行。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其中,情节严重者,可按照《刑法》中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中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做了具体细化指标。

债务人依法还款利率最高还36%,还够以后自然而然的就是合同履行完毕,P2P平台非法讨要36%以上的都属于犯罪行为

其实,综合了这几年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再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这些P2P网贷平台存在的“违规行为”,而关于这些P2P网贷平台违规以及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公安部门还在持续的打击,继而我们也经常看到某某平台因涉嫌“非法*储吸**公众存款”而被立案现在几乎成为了常态。

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P2P网贷平台在非法追讨36%以上的部分,在追讨的过程中还实施了涉黑的非法*债讨**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在我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甚至相关部门也打掉了很多的涉黑的催收团伙。

试问一下大家,有谁的合同条款能大于国家的法律呢?

债务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依法进行还款是符合各项法律条款的,反而这些P2P网贷平台在债务人依法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继续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典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