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观点】
一、对于具有多个同种犯罪情形的被告人来说,判决宣告前即已被发现有同种漏罪事实的,应当并案处理,按“一罪”处理,这是对被告人最轻或最能罚当其罪的处理方式,也应当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积极采取的方式;因为实践中有许多以数额为量刑标准的犯罪,相比分案处理,对被告人更为公平,个别犯罪除外;
二、判决宣告前发现同种漏罪,对于未能并案处理的,即在先的判决宣告并生效后处理漏罪的,处理漏罪的法院应当数罪并罚,在两个判决刑期总和以下执行,按“数罪”处理;
三、判决宣告后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可适用缓刑。相比而言,判决宣告前即发现漏罪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主动坦白情节等更为轻微,符合缓刑条件的,亦可适用缓刑。本文选取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仍可适用缓刑的相关案例,对发现漏罪情形是否适用缓刑做以参考。
【相关案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刑初30号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
一、2013年11月,张某与他人设立“创意公司”,在未取得审批手续情况下,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南部县非法吸收王某等十多个客户存款,合计133万,约定利率月息1.6%;创意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借给其他公司牟利;
二、2016年11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57号判决,判决创意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10万;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责令张某退赔任某等被害人;该判决于2016年12月20日生效,张某的缓刑考验期于2020年12月19日届满;
【裁判结果】
一、创意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2万;
二、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
三、责令张某退赔王某等被害人;
【裁判焦点】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能否继续使用缓刑?
【裁判规则】
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退赔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本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漏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并仍可适用缓刑。
【能否适用缓刑,应当着眼于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
司法实践中对发现漏罪能否适用缓刑存有一定的争议,争议的实质也是对缓刑的适用条件本身的不易界定性的争议。虽然部分法院对发现漏罪情形亦可适用缓刑予以支持,但并不代表这一情形都可以适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着眼于每个案件本身的情况,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认罪悔罪,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作者乔谦律师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