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娄凤才,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原标题:检察人无惧于担当第一责任人。

不愿意承认错误,不愿意承担责任,是人之共性,也是过往的一种社会现象,时至今日都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所以,"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经出现,就受到了不少检察业内人的"抵触",甚至有的业外人也讥讽,"还有傻到自己主动背锅往自己头上扣屎盆子的人"。
时移世易。*八大十**以来,在习*平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责任担当已成为当今社会和时代的标签和旋律。2016年1月习总书记在十八届*纪委中**六次全会上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今年3月*共中**中央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些都标志着"落实主体责任"已是大势所趋,每一个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承担起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一方面体现为与公安法院相同的追诉犯罪打击犯罪的职责,另一方面体现为纠正公安法院错误的监督职责,这是公安法院所不具有的检察机关独有的职责。为保证这一职责的履行,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的履职设置于公安与法院之间,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权力交由检察机关行使,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被逮捕不被起诉不被追究。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诚然有许多,但只要检察机关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好"审查"关,不错捕不错诉就酿不成冤假错案。有权就有责,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果没有发挥这种监督职责,把无罪的人逮捕起诉发生冤假错案,监督失职的"主体责任"就无从旁落。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可谓不重。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说公安法院犯错并不可怕,有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这一容错机制,他们的错就酿不成错。但检察机关一旦"审查"失守,则必然酿成错案,轻则错捕羁押无罪之人,重则错诉致牢狱之灾甚至失去生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法院当然也有防止冤假错案的责任,但是"审查"把关的监督责任却是检察机关独有。如去年平反昭雪的山东沂源"强奸女儿案",检察机关"审查"失守,把无罪的父亲逮捕了起诉了,一审法院判刑6年,检察机关嫌判刑太轻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为11年。这个案件形象地反应了检察机关"审查"失守,由错捕到错诉再到错误抗诉致冤假错案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不敢说检察人是最累的,但检察人的责任和压力一定是最大的。我们做出的决定最终交由法院审视,交由时间检验。100%的正确是我们检察人的唯一目标,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场追求满分的考试,谈何容易!但国家和人民把如此重任交给了我们,就是我们检察人应有的责任担当!我们要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就要做到我们的决定符合真相符合法律,而要做到这一点,唯有高标准、严要求,用全力、求极致、不出错,付出与我们的职责相匹配的努力与汗水。"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置身于公安法院中间的检察院,绝不是一些不熟悉法律人眼中的"传菜员"。
自觉地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把"主体责任"当作份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这是*党**中央的号召,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每一个检察人都应当对我们监督职责有清醒的认知,我们独有纠正公安法院错误防止冤假错案的监督职责,在冤假错案上因此也就有了检察人应有的责任担当。这不仅仅是个态度的问题,更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使然,检察人责无旁贷。
检察机关重建不过才四十二年,1978年重建后第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老检察长黄火青"保证准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的讲话犹在耳畔,司法改革检察职能的调整如在昨天。我们检察人不能仍在"公安抓错了人法院判错了案"中沉寂窃喜,更不要"前边有公安后边有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讥讽。"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我们检察人通过努力,能够做到不错捕不错诉,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检察人有能力担当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