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彰显全市法院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梳理总结近几年全市法院审理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以案释法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2:被告人赵某某招摇撞骗案
案例3: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例4:被告人胡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5:被告人贾某某等人诈骗罪案
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扎鲁特旗鲁北镇某体检中心以销售保健食品、网上代购、家用电器、听课免费领取鸡蛋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及利用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有奖励的利诱手段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投资。老年人到店后王某某按照袁某某和徐某某的安排,宣传“老妈乐”经营模式,鼓吹高额回报率,具体为会员分5个等级,宣称成为会员后不但可以购买产品,还可获取收益,承诺投入越多赚的越多,并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会员待遇,期间所收款项由徐某某全部转账给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财会人员账户内。截至案发,共有137人遭受损失,其中“老妈乐”鲁北一店向106人吸收资金1937.9939万元,“老妈乐”鲁北二店向39人吸收资金239.6263万元。
裁判结果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鲁北镇老妈乐分店担任店长及负责店内工作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维权意识不强等特点,打着消费返利、养老理财等幌子,用高额红利引诱老年人投资,在支付部分红利、利息后,用身边事例大肆宣传高额回报,引诱更多的老年人消费、投资,致使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诈“免疫力”,切勿轻信高额回报,多与家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被告人赵某某招摇撞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3日至9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冒充奈曼旗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低保户、“老年时代”保险提升低保额度、调查危房改造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合计1.426万元。
其中,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老年时代”保险,提升低保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0.3万元;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调查危房改造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0.3万元;2020年9月21日,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0.416万元;2020年9月21日,以可以办理“老年时代”保险、“五保户”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0.41万元。
裁判结果
奈曼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四次,诈骗数额合计1.4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扣押在案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1.07万元,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
低保政策是国家针对低收入家庭采取的一项救助措施。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抓住部分农村老年人急于入保却不了解办理程序的情况,冒充相关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低保为由,取得老年人信任骗取钱财。此类犯罪骗取钱款数额虽然不大,但被骗老年人本就是因为收入低,甚至无固定收入才申请低保以缓解生活压力,这种*局骗**无疑会让他们生活雪上加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老年人办理各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到有关部门、社区、村委会了解相关政策,到相关部门的办理窗口、平台依法依规办理。如果不符合办理条件,就不要投机取巧,不要轻信他人蛊惑,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人利用烟台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以预售养老床位为名在互联网上设立传销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收传销资金,该公司传销入门分为1万、3万、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七个等级,若会员缴纳1万元,可以发展新的会员,并按新会员缴纳金额的比例进行提成,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可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奖等。
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会员达6个层级,会员人数为109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159.79万元;吴某某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153.92万元;李某某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86.12万元。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手里有闲散资金但投资渠道少、缺乏防骗意识等特点,以投资“养老项目”的名义,打着购买服务、预售床位的幌子,通过“授课”,给老年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从中骗取钱财。但绝大多数参加者因发展不了足够数量下线,导致血本无归。而且老年人的交住范围有限,发展下线多为亲属或者好友,参加者一旦发现被骗,往往造成亲友反目,对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打早打小,遏制其向养老领域蔓延。
被告人胡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注册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某保险公司办公楼办公。该信息科技公司以销售保险会员的服务卡形式对外宣传,实际是销售保险业务。胡某某发现市面上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后,开始以信息科技公司名义销售重大疾病保险。因信息科技公司没有代理销售保险的资质,胡某某便冒用某保险公司的名义宣传销售《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胡某某收取保费后仅仅选择性或象征性给先期个别客户在保险公司进行了代理投保。后期胡某某收费后不再给投保户代理投保。胡某某为了获取各级区域代理人和投保客户的信任,冒用某保险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委托代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书,骗取保费。案发后经核查,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胡某某以代办保险名义签订代办保险合同手段骗取本区域内三百余被害人交纳保费总计48.844万元。
裁判结果
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代理销售保险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公司名义销售团体重大疾病险,伪造代缴保险合同书,欺骗各级销售代理人及投保人,骗取三百余人交纳保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以代缴重大疾病保险的名义,伪造代缴保险合同书,利用老年人防范心理弱的特点,以代缴名义骗取钱财。提醒广大群众,办理保险时,一定要确认代理人从业资质和保险收缴机构的资质,为了防范风险,避免纠纷,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代缴保费”,监管部门规定,只有专业的代理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以机构名义开设账户才可代收保费,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代缴保费,老年人投保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到保险公司账户或亲临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的方式缴纳保险费,切勿相信非正规渠道发布的网络宣传或者第三方保险代办机构的不实信息。
被告人贾某某等人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自称在通辽市某建筑公司负责管理员工档案工作,可以为贾某某通过伪造员工档案的方法办成国企职工身份并办理提前退休。贾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基本条件,仍将自己身份信息及人民币2.5万元交给刘某办理退休手续,从5月开始,贾某某银行卡内收到刘某以“社保开资”名义打入的钱款,遂相信刘某确有此能力,并再次交给刘某人民币3万元,委托刘某帮其丈夫王某某办理职工退休。后刘某委托贾某某给其对外联系介绍想花钱伪造档案办理提前退休、意图违规获取社保待遇的人员,按每人工作、身份情况不同,收取人民币3万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并承诺事后给贾某某好处费。2013年5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身边亲友广泛向社会散布能够疏通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申领社保工资的消息,收取多人费用。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部分中老年人退休前未缴纳社保,在临近或已达退休年龄时,寄希望于托人“找关系”一次性购买社保或者获得退休待遇,以便到龄后能够领取养老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对社保政策缺乏了解,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其能够办理退休待遇或代办一次性购买社保业务,借机骗取被害人钱款。因此,办理社保一定要详细了解社保政策,主动前往相关职能机构咨询、办理,不要轻信所谓的“关系”“渠道”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