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模拟卷 (202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标准化

B. 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 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 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标准化。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基层人民己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资料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选项C说法正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选项D说法正确。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2 1980年,甲乙丙丁四国订立多边关税公约,约定相互给予对方的出口到本国某类商品的关税以优惠待遇。该多边公约同时明确,缔约国之间因条约事项产生的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管辖。2008年年底,甲乙两国交恶,乙国单方面宣布对甲国出口到乙国的某类商品实施20倍于条约规定的关税。甲乙两国就此问题产生争端。乙国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责甲国的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要求其承当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院受理了此争端。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关于国际法院对本案争端的解决,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国无权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起诉,因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以当事双方的书面同意文件为依据

B. 若国际法院中有一个具有乙国国籍的法官,对于本案的审理,甲国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D.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若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安理会上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构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须满足如下条件:(1)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诉讼与事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3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目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3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2)对事管辖——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①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如甲乙两国因领土划界问题发生争端,甲乙两国共同缔结了一项条约约定将该项争端提交图际法院解决,此即自愿管辖情形。②协定管辖,条约或协定中约定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如甲乙两国签订专属经济区条约,该条约中规定,因该条约解释、履行发生的争端交国际法院裁判解决。后两国将因该条约履行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此即协定管辖情形。

③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发表声明就相应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任择”指的是,是否发表声明由国家决定,“强制”指的是一旦符合条件,国际法院即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国际法院有协定管辖权,因为当事方订立的多边条约明确缔约国之间因条约事项产生的争端应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解决,选项A错误;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参加审理的权利,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8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该判决是终局性的,选项C 正确,D错误。

3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分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演绎推理

B. 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C. 交警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D. 出租车司机甲对法律的理解,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A项错误在于,使用演绎推理必将做出处分。C项错误在于,行政解释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交警作出的解释不属于行政解释,而是非正式的解释。D项错误在于,这属于任意解释.

4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则以下做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 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该法官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B. 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该法官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上级机关申诉

C. 在复议和申诉期间,对法官的处分、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D.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决定造成法官经济损失的,该法官有权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我国《法官法》第44条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该法第47条规定,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故依照上述两条的规定,选项C不正确,在法官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符合题意,中选。

5 商船圣母号和特达尼号在海上因为船长过失发生碰撞,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关于两船碰撞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法中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

A.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则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我国内海发生碰撞则只能适用我国法

C.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的国籍均为美国,而两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则应当适用美国法

D.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的国籍均为美国,而两船碰撞发生在日本,则应当适用日本法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均适用船旗国法律;非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否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具体到此题中A、B项说法过于绝对,因条件未给定两船是否为同一国籍的船舶,若他们为同一国籍,则就应当适用两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因此两项均过于武断而错误。因此只有C项正确。

6 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A.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B. 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

C. 研究社会王义法治理念的方*论法**

D.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局部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局部,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方*论法**,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局部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论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应选项A、B、C项正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产党共**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故D项错误。

7 乙国提名威廉担任乙国驻甲国使馆馆长,甲国宣布其为不受欢送的

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正确?

A. 甲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即通知乙国威廉为不受欢送的人

B. 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威廉为不受欢送的人

C. 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D. 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威廉到甲国就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另一国的外交官为不受欢送的人。并且该宣布不需要对方接受。对被宣布为不受欢送的人的外交官,其派遣国一般需将该外交官召回。因此A项正确,中选。

8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选项中属于法的要素中的法律规则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歌国**是义勇军进行曲”

B.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C. “本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D.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一般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局部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局部,即法律规定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局部。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动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当相应的结果的局部,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A项中并没有给出人们相应的行为模式,只是对于事实的一种确认,不是法律规则,故A项错误。B、C项中只是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也不涉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故B、C项错误。D项中给出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并且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完整构成,故D项正确。

9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检察官业斜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的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 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良建议

C. 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 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71条均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职务,禁止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A项中甲检察官兼职取酬的行为是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的,错误,不中选。B项属检察官的正当行为,中选。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3 条的规定,检察官不得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违反了该条规定,故C项错误。检察官应严格执法,按法律办事。根据我国《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4条的规定:“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中,丁检察官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属于对证人的非法拘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为强制措施之一,只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此措施,丁检察官对证人采用,明显行为不正确,故D项错误。此题答案为B。

10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所以AB两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25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此题答案为D项。

11 我国的景明公司与美国的艾特公司常年合作国际贸易生意。两公司签订有一长期贸易合作合同,该合同舰定,双方若因合同纠纷涉诉,适用美国法律来懈决。后景明公司以艾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请问应由谁证明美国法律的内容?

A. 由我国法院依职权查明美国法的内容

B. 由当事人证啪美国法的内容

C. 既可以由我帼法院依职权查明也可由当事人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D. 由外国驻我旧使领馆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约定是适用美国法,故应由当事人证明其内容,B项中选。

12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以下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A.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B.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C.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D.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国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又该法第47条第l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知,C项错误,中选。

13 某村民欲利用本村土地开办一家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应如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A. 与村委会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取得本村土地使用权

B. 申请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C. 利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

D. 依法经人民政府审批,将需要使用的本村土地征收为国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个例外,即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此题中某村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属于上述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解决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用于建设用途,故D项正确。

14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以下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 该法典表达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一立法精神

B. 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 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阔地区

D. 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表达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一立法精神,应选项A正确。《法国民法典》虽然保存了若干旧的剩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但也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应选项B正确。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阔地区,应选项C正确。在法制史上,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应选项D错误。故此题应中选D。

15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l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以下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这表达了立法平等原则

B. 这表达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 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 这表达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健全完善立法是首要要求,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其中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表达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表达立法程序的民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改变了过去我国专家立法、领导立法的不透明过程,从立法的程序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的不同要求都能被吸纳进法律规定之中,是立法为民的表达,也增强了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因此B正确。A项错误。C涉及的是“执法”,尽管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与此题的题干没有关系。D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个机关内部的不同组织问权力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此题的题干原本就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也不选D。故此题答案为B。

16 以下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局部损失

D.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局部损失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局部损失;包括由于运输工具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局部损失。此题选择不属于平安险承包范围的选项,D项中选。

17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订购了一套大型挖掘设备,合同规定将该设备拆分为零件,并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组装及使用。这种情况下,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A. 我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

B. 我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当违约责任

C. 我方有权将该批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

D. 我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故D中选。

1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以下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 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 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开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A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后才遵循的指导思想,而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坚持的,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即是我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的理论前提。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的实践基础就是社会开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故D项说法正确。此题是选非题,故答案为A。

19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 《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 《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位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海牙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迟延交付免责,但是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加以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修改,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予以规定。故此题A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倾向于货主的利益,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的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此题C的表述不完整,《汉堡规则》对于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均定义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6条第l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局部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海商法》的制订过程中,货方代表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而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最后《海商法》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拟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做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因此,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且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0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以下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 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 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效劳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 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 孙法官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此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要求。A选项中高法官的做法正确,法院给予嘉奖正确。B选项中黄法官的司法建议,作用显著,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正确。《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还没有到撤职的程度,故C项做法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孙法官带自己同学参加法院聚会,导致其同学向聚会时认识的法官行贿,却不是孙法官介绍的受贿,因此,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是正确的。此题只有C项符合题意,应选。

21 以下判决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是?

A. 张某被判拘役

B. 李某被判罚金

C. 王某被判死缓

D. 刘某被判有期徒刑(监外执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8 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此题只选答案D。选项A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选项B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选项c应当由监狱负责执行。

22 夏某和邻居发生纠纷,将邻居砸伤。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夏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为由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关于上述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派出所的处分行为是违法的,超越了派出所的职权范围

B. 派出所责令夏某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是合法的

C. 派出所的处分是否合法取决于邻居的伤势是否构成轻伤害

D. 夏某如果不服派出所的行政处分,应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同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分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分巾县级以}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知,A项正确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分,项所述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91条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昕作出;,即派出所作出罚款、警告处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授权,《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 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闪此派…所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1)项错误依题意.A项正确。

23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一项情形按照成心伤害罪定罪处分?

A.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情节严重的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致其伤残的

C.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

D.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成心伤害罪)、第232条(成心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24 甲对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姐姐乙说要推销保险,向乙要来十位银行储户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制成10张信用卡,甲的妻子丙某发现丈夫包里的信用卡,知道是丈夫造假的,就偷偷拿了5张卖给丁,丁拿这5张信用卡从银行恶意透支l0万元,关于上述行为,以下不正确的选项是:

A. 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D. 丁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限据《刑法》第177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7条可知,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可知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氓。

25 关于累犯,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因非法拘禁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甲于2009年5月20 日被假释,于2010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 乙因诈骗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乙构成累犯

C. 丙因间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6 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9日又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丙构成累犯

D. 丁l5周岁,因抢劫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至2011年5月14 日。丁于2011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又犯成心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第二个犯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B项符合《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C项根据《刑法》第282条可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且已过5年,不构成累犯;D 项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指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时均可。因此,D项说法错误。

26 以下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

A. 司机王某将路人张某撞成重伤,生命垂危,而王某看后径直开车离去,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

B. 不作为犯罪都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标准,例如,遗弃罪就违反《刑法》第261条的禁止性标准

C. 《刑法》规定,丧失枪支不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可以是成心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D. 成心杀人罪是成心犯罪,属于纯粹的作为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路人张某的死亡是司机王某车撞引起的后果,与后来王某的不救助没有因果关系;8项不作为犯罪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标准,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标准。例如,遗弃罪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标准,还违反了《婚娴法》中的命令性标准;c项是正确的,丧失枪支不报罪主观上可以是成心也可以是过失;D项成心杀人罪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作为与不作为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成心与过失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成心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

27 高某在某集贸市场赶集时,趁某公司会计张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提袋(内装5万元现金)并仓皇而逃,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姚某准备会见高某。则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姚某可以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B. 姚某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会见当事人

C. 姚某会见高某,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D. 姚某可以跟高某核实有关证据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A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B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C项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项错误。注意:律师会见权的修改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如果不是委托辩护,而是法律援助辩护的话,那么律师除了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外,还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 甲男乙女共谋杀害乙女的丈夫丙,在乙女家中将丙灌醉后,甲觉得丙的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5岁)碍事,让乙女将丙的孩子带离,乙女将孩子带出玩。而后甲用毛巾将烂醉的丙勒死。事后乙回家还将该勒死丙的毛巾销毁。关于本案的认定,以下不正确的选项是:

A. 乙女构成成心杀人罪的帮助犯

B. 乙女是从犯

C. 甲是主犯

D. 乙女构成帮助消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乙共谋杀丙,从本案乙的行为可以看出,乙是成心杀人罪的帮助犯,甲是主犯,乙女销毁毛巾的行为被成心杀人罪吸收,不单独定罪。故D项错误中选。

29 甲深夜越墙闯入家中仅有年轻妇女赵某一人的家,持刀威胁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如果不行即用刀刺杀。赵某口头上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甲积极逼近。赵从身后的床上操起一把大剪刀朝甲腹部猛捅数次,跳下床跑向院外邻居家,甲追赶数步摔倒在赵家门槛上死亡。对于赵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以下正确的选项是: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过失致人死亡

D. 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A项中选。

30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以下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B.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享有不同的权利

C. 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D.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近**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近**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说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A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刑事辩护人的产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因此C项正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进行诉讼;刑事辩护人承当辩护职能,诉讼代理人承当抗诉职能,冈此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同。A、B项不中选。

31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交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共同防御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即丙国、丁国、戊国。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以下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A. 既然甲国分立为丙丁戊国,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

B. 丙国有权依据乙国与甲国曾经签订的双边条约主张其与乙国之间的边界划定标准

C. 在民族纷争中,丁国将戊国境内某一博物馆长期存在的一件珍贵*物文**拿走,放在丁国新建的博物馆中,据为已有。根据国际法的继承原则,丁国的做法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D. 戊国无权拒绝继承甲国曾经进攻乙国所负担之债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如国家间缔结的和平友好、军事同盟、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而“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道路交通、河流航行、水利、领土边界等条约,则属于继承的范围。故甲乙之间缔结的划界协定仍由丙丁戊三国继承,故A项错误,B项正确。动产的国际法继承,奉行与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但凡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故C项中所述的*物文**应由戊国继承,故C项错误。恶债,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原则上不继承。故D项说法错误。

3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效劳于“保增长、保民筮、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效劳于大局,以下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效劳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 效劳大局是法治效劳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 效劳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 效劳大局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效劳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是从实践中得出真知,故A项说法正确。效劳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表达,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故B项说法正确。我国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故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故C项说法错误。效劳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故D项说法正确。此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3 关于司法职业,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B.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C.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非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

D. 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选项B正确。《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选项C 错误。《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当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选项D 正确。此题答案为C。

34 张律师在一民事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谢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王某作为第三人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应如何处理?

A. 因法律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B. 在征得谢某的同意后,可接受王某的委托

C. 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

D. 无须征得谢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王某的委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执业管理方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一条文的含义有两层:(1)律师不得在委托人委托的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应包括被告(或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诉讼当事人。依此,此题中张律师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不管谢某同意与否。故C正确。

35 某国人张某在法国注册成立一家化装品公司“红黛”,但主要通过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诉至中国法院。则对于“红黛”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法院如何确定其适用法律?

A. 应适用法国法律,因法国为其注册地

B. 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C.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D. 可以重叠适用法国和中国法律,因为它在法国注册,而主营业地在中国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此题,法国为该公司国籍国,中国为其主要营业地国,两者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当然,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故B项正确。

36 中国长城油料公司从荷兰壳牌公司进口润滑油一批,由马士基海陆公司承运,货到中国目的港后,马士基海陆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中国长成油料公司。长城公司凭正本提单未提到货物,要求赔偿未果,遂立即在天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马士基海陆公司的船舶并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判断何者是错误的?

A. 长城公司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B. 海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C. 庭审中,如果马士基海陆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收回该套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即可免责

D. 若马士基海陆公司撮合长城公司与长成公司就货款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长成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则马士基不再承当任何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承当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当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AB项是正确的。该规定第l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当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项正确。该规定第l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当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D项错误。

37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说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以下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 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 程序公正只适旧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 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合法合理指的是既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理性,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为社会公众认可和接受,要做到符合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可知8项正确。不同地区的人群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选择具有很大的差异。所谓“社会差异性”指的是社会条件的不同(如司法资源、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方式和关系、律师效劳业兴旺程度等),而文化相对性”指的是在一种文化看来是公平正义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未必如此。因此,A项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对于选项D,涉及的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考查的是基本原理。纠纷在实体上得以公正解决是一切纠纷处理机制的最终目标,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设置一定的公正程序,以使得诉讼双方都有公平参与纠纷解决、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时机。但无论如何,程序的公正最终是为了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必要而不充分)而不能取代后者。因此D项正确。至于C项,则其说法过于绝对了。因此C项错误。故此题答案为C。

38 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与奥地利施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一批蓝水晶耳饰的合同,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奥地利施诺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中国北京贝尔公司为付款入的远期汇票,并随付单据,交由奥地利银行萨尔茨堡分行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收款。当中国铼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提示远期汇票时,贝尔公司承兑了该汇票,但到期日却拒绝付款。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以下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汇票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B.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

C.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有义务采取保全义务

D. 在汇票被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拒付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有义务作圳拒绝证书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不承当责任的5种情况是:(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外表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等,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动暴**、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工罢**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依上述规定,此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39 中国大型机械制造公司出Vl数台大型挖掘机至法国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约定主要交易条件为FOB(Ineoterms 092010)汕头,此批挖掘机根据双方约定货装甲板,装船过程中因遭遇恶劣天气,导致两台已经装到甲板上的挖掘机脱离绳索跌落大海,经采取紧急措施,最终其余挖掘机被顺利装船并运至目的地交给法国公司。已知中法两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以下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 中方应确保该批挖掘机在法国使用时不侵犯第三人依据法国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B. 若法国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批挖掘机折价出售给德国一个工程公司,但出售前未通知中国公司,则该批挖掘机在德国若面临第三人知识产权侵权主张,中国公司对法国公司不承当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C. 关于跌落大海的两台挖掘机的损失法国公司有权向中国公司索赔,因为该损失的发生是在中国港口,船舶尚未开航

D. 若查明挖掘机跌落大海是因为船公司装船操作不当,则根据《海牙规则》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此货损应承当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在地域空间上仅限于买方国家或卖方事先被告知的第三国,应选项AB正确。C项错在根据FOB规则,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货物装到船上时即转移至买方,买方无权再向卖方索赔该损失,此题正是如此。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负有管货责任,装卸货物也属于管货行为,若有过失,当然应对货损承当责任。故D项正确。

40 甲乙签订一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FOB。合同同时规定交货期限为9月5 E1至10 Et之间,地点为上海码头。买方签订合同后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的船舶前往上海码头装载和运输货物。由于船舶在海上航程中与其他船舶相撞,导致该船9月15日才抵达上海码头。卖方9月5日已经备好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在指定船舶迟延到达期间,9月12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被毁。则货物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当?

A.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FOB项下风险转移的规定,风险是从货物在指定装运港指定船只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本案中货物尚未装船,所以风险由卖方承当

B.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违约并不影响风险转移,所以风险由卖方承当

C. 在卖方办理了保险的情况下,风险由保险人承当。因为卖方未办理保险,所以风险由其自己承当

D. 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当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的B5条第2款的规定,自如下时间起,买受人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从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或者因买受人未按B7条的规定给予适当通知,或者因买受人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者指定的船舶早于B7条所通知的时间截止装货,自约定的交付期间届满时起,但以该货物已被适当的划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的分开,或已经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该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履行义务,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备好货物,等待买方派船来装货,货物已经被正式划拨到合同项下。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晚到,货物在船舶迟延的期间发生了灭失的风险,故D项正确。

41 甲国A公司委托乙国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依据《海牙规则》,B工司对以下哪项损失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A. 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

B. 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本使A公司受到的商业损失

C. 因为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损失

D. 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因救助其他船舶导致的延期交货给A公司造成的捌失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可以分为过失免责事项和无过失免责事项两类。过失免责事项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无过失免责事项包括:(1)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谋所引起的除外;(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海上灾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船舶被扣留,检疫限制,*工罢**、关厂、停工,*乱暴**和骚动,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3)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4)货方原因: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造成的体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损坏,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此题中,A项属于承运人的过失免责事项,CD项属于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事项,对于ACD三项的损失,B公司均不承当责任。B项损失是因为承运人过失引起,并且不属于以上免责内容,因此应当赔偿损失。

42 英国人强尼与美籍华人李玉梅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上海,强尼申请放弃英国国籍,于2011年5月获得批准,其参加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1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以下何国法?

A. 中国法

B. 英国法

C. 美国法

D. 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上述规定,更改了《民法通则》中的繁多规定,使国籍的这一因素在决定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因此此题中强尼的国籍问题完全可以忽略,由于题干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定居中国,故应当适用中国法。故答案选A项。

43 以下各项中,有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的论述正确的选项是:

A.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上议院

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态

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

D.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我国实行一院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实行两院制的西方国家两院中的上议院不同,不能行使立法权,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附属机构。所以只有B项正确。

44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 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

B. 为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人员支付的工资

C. 赞助支出

D. 职工教育经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此题应选B。

45 某地甲、乙两商场均经销某品牌电脑,竞争剧烈。后来,双方认识到竞争实际上对双方都构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减轻压力,双方达成了一系列协议。根据《反垄断法》,双方达成的以下哪—项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

A. 约定一个固定的该品牌电脑市场价格,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B. 约定双方出售的电脑都要建议用户使用丙公司提供的售后效劳

C. 约定双方每月销售品牌电脑100台,不使市场处于饱和

D. 约定联合抵抗对丁学校的交易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抗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A、C、D 项分别对应该条的第(一)、(二)、(五)项,均为垄断协议。而B项不符合该条规定,不是垄断协议。故此题选B项。

46 小王是海淀区人大选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关于他的罢免和辞职,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小王可以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辞职

B. 海淀区人大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大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

C.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1/5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

D. 对小王的罢免和辞职需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小王是间接选举的代表,须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即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辞职。故A错误。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是在选举他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故海淀区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可以向海淀区人大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由海淀区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主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委员可以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由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故B、C错误。间接选举的代表的辞职和罢免通过后,须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正确。

47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11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 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能行为构成违约

C. 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 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付款交单是托收的一种,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A项错误,因为后来甲乙双方同意将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以下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局部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题中乙公司行为已经说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另外,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乙公司,且当乙公司提供付款的充分保证后,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B、D两项错误。

48 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兴旺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6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60海里处

B. 甲国对在其大陆架上修建的人工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C. 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 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沿海国的大陆架范围规定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选项A错误。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选项C错误。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实物。开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选项D正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领土也不是国际海底区域,沿岸国对之不享有主权,但却有一定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不取决于任何形式的占领或宣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义务,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不影响其上覆的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故在大陆架上修建的人工岛屿,虽然属于沿海国所有,但因其不属于其领土范围,故不享有领土主权,故B项错误。

49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以下哪一项程序?

A. 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 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 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 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清朝“秋审”、“朝审”均为死刑“监候”的复审程序,但二者复审的范围有所不一,“秋审”对象是一般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而“朝审”对象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应选项A、D错误,选项B正确。清“热审”是对京师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本案是“绞监候”案件,应选项c错误。故此题应选B。

50 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效劳器所在地法律

B. 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选项C正确,ABD错误。

51 红山区公安分局根据某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7万元,并缴获金银首饰、MP4*放播**器、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 现金、MP4*放播**器、金银首饰属于物证

B. 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C.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D.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属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A项正确。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本案中现金、MP4*放播**器、金银首饰是赃物,属于物证,录像带也是赃物,同属于物证。故B项错误。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图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故C项正确。直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但凡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则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两个方面的事实。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能够直接证明盗窃团伙犯罪的关键事实。故D 项正确。依题意,B项中选。

52 法院在审理高某抢劫银行一案的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以下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实物证据的是:

A. 高某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详细介绍了他的犯罪方案

B. 在现场办理业务的马某所作的亲眼看到高某作案经过的陈述

C. 高某随身携带的一把遗失在犯罪现场的*弹散**枪

D. 高某遗留在银行保险柜上的指纹数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但凡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但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AB项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均为直接证据,CD项均为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但凡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均是实物证据。ACD项均为实物证据.B项为言词证据。据此,A项正确。

53 甲、乙预谋抢劫丙家并为此准备了*首匕**,但来到丙家后发现家中无人,于是撬门入户,窃取了3万元财物。关于上述行为的认定,以下不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的预备犯和盗窃既遂犯,数罪并罚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C.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D. 以盗窃罪与抢劫罪(预备)择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甲、乙预谋抢劫,准备好工具后又改变主意,入室盗窃,所以A项错误,不能对连贯的行为两次评价。BCD项正确。A项中选。

54 项某因衮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某其汽车报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项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下哪一项说法正确?

A. 检察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C. 法院决定扣押被告人前妻的财产

D. 法院决定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B项正确。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所以C项不正确。

55 甲对市房管局向乙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甲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乙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乙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因为涉及证据较多,法院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A. 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B. 市房管局超过期限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C. 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供证据

D.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A和B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本案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乙应当在交换之日提交证据,C项的说法错误,中选。《行政诉讼法》中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意图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D项中的各种书面材料正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因而属于书证,D项的说法正确。

56 刘某(男,28岁)在野外游玩时,遇到正在山上寻找草药的李某(女,19岁),见李某孤身一人,便起了恶意,将李某****。事毕,刘某起身穿衣,李某趁机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将刘某砸倒在地上,然后急忙穿上衣服跑回家中。事后鉴定刘某受重伤,经调查刘某曾屡次绑架、劫持妇女实施****行为。关于李某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事后防卫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实质理解:在具体场合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是否消失。这里涉及正当防卫与事后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防卫的区别问题;虽然刘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李某仍在刘某的控制中,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继续加害的可能性。李某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刘某或许会继续挟持自己进行猥亵、****,甚至杀人灭口。这时,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李某仍存在还击的紧迫性。故B项中选。

57 以下情形中,哪一选项可能适用死刑?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且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的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 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知A、B、C选项都不适用死刑,D项中选。

58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一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A. 在温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 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 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 王某明知张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共中**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 47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故C中选。

59 关于因果关系,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成心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甲以杀人成心对乙实施*力暴**,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当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缺乏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如果在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就有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何时会中断?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存在甲的伤害行为及医院发生火灾两个因素,但甲的伤害行为并不会引起医院发生火灾,因此,医院发生火灾是一个异常因素。乙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火灾所独立导致的,换言之,即使当时乙没有受重伤,医院的火灾也同样可以把他烧死,即介入因素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中断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也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实际上,也可以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说明,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又实施了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对于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应当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即是甲杀人后所引起的行为。换言之,杀人之后也会有毁尸灭迹的行为。既然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当然不中断因果关系。故B选项正确。甲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人心脏病发作这一因素,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案件当时出现的概率比拟高,因为当时的客观事实是,甲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不管甲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客观事实就是他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故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概率非常高。这样,心脏病发作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推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重叠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即甲、乙共同的毒物才能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出现,故二者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认为两个行为和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应中选。

60 公务员李某因违纪受到降级处分,如果对此处分不服,他可以采取以下哪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B.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C. 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D. 复核期间,李某要求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裾《公务员法》第90 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以下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此题中,公务员李某受到降级处分,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项表述不正确,C项表述正确,C项中选;B“知道复核决定”与“接到复核决定”是两种不同的时间概念,因此B项表述错误。不中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的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D项表述错误,不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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