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首发】
当酒店工作人员打开房门时,映入眼帘的是一具女性尸体,现场的情景令人毛骨悚然。
她的嘴唇发乌,脸色惨白,床上散落着大小便*禁失**的痕迹,整个房间弥漫着一股浓烈的血腥味。她的下半身被大量的血迹所覆盖,残忍地揭示了她临死前经历的恐怖场景。

那天,晚自习结束后,慧慧和她的闺蜜方方,以及几个男生一起去校外吃夜宵。
一共有四个男生,其中一个叫王某成的则暗恋着慧慧。
慧慧和他的朋友们一共买了8瓶高度白酒,摆在桌子上。吃上菜后,他们开始享用美食的同时也*情纵**畅饮。
很快,八瓶白酒就被几人喝光,一旦喝上头就难以停止这场欢乐轻松的氛围,其中一个男生就又去买了两瓶回来。
慧慧作为唯一的女性饮客,独自消耗了3瓶白酒。这酒量不禁让人惊讶,慧慧本人对自己的酒量也很自信,相信自己能够应付自如。
夜逐渐深了,慧慧已经喝得烂醉如泥,不省人事,她的闺蜜和其男朋友已然离开。其余两个男生则架着慧慧和王某成去酒店开了间房,随即两名男生就离开了。
第二天,慧慧被发现死在一家离学校不远的宾馆内,而她与王某成在房间里具体干了什么,除了王某成,无人知晓。

慧慧的父母痛苦地回忆道,警方告知他们,慧慧的遗体下半身大量出血,大小便*禁失**,死状极为惨烈。
很快,公安局就以涉嫌强奸的罪名将王某成逮捕。而陪同他的两个同学则被证实与这起案件无关。
王某成供述称,他故意将慧慧灌醉,去了酒店发现她正处于生理期,但还是想着机会来之不易,就侵犯了她,但没有想过置慧慧于死地,他只是当时*欲色**熏心。
可以说,所有人都是抱着撮合两人的想法组了这场烧烤局,虽然手段很卑劣,但没曾想过害死慧慧。
2015年6月,慧慧的尸检报告终于公布,她死于急性乙醇中毒。
究竟谁要为慧慧的死亡担责?王某成?酒店?学校?朋友?
1、王某成作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很快被警方逮捕归案,当时他被指控强奸杀害慧慧,但数月后警方撤销了逮捕令,改为监视居住。这究竟为何?是包庇他吗?
《刑法》规定 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强奸罪来看,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交性**的情况下,强行与之*交性**。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交性**。
但在本案里,慧慧当时已经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难以区分是否违背其意愿。不过,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不知反抗。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所以,以强奸罪给王某成定性,实属合法合理,不过他的行为准确来说并不是慧慧的死因,所以并不会从重判刑。
但是,王某成在强奸慧慧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导致慧慧死亡,那么男子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王某成一直声称他与慧慧是男女朋友关系,可要真是情侣关系,王某成为何一定要灌醉慧慧,一定要趁对方生理期实施侵犯?
但是,法院以犯罪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关键的事实也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无法满足起诉的条件,驳回了家属的起诉。
2016年,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认为证据不充足,不足以证明慧慧的死和王某有直接关系,最后王某成只是被观察,直至案件结束。

家长对这个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坚定地提出了申诉,希望能够为慧慧讨回一个公道。
2、学校是否应为学生的安全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慧慧已经成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学校方表明,当晚曾经到慧慧所在的宿舍进行查寝,确认所有学生都在宿舍里。
不过令人争议的是,学校监控显示,慧慧和同伴已经离开宿舍。
如果慧慧是偷偷跑出去的,学校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可以基于道义给予慧慧的家庭适当安抚。但若学校查寝学生不在学校,且学校没有确认其安全,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酒店工作人员眼睁睁看着三名男生带着不省人事的慧慧回房间,却不做任何阻挠和询问,是否该担责?

许多人认为,如果酒店能够对所有入住的人进行登记,也许这场悲剧的走向就会有所改变。酒店的疏忽也许是慧慧离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4)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5)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可得知,慧慧是出去吃夜宵的,且已经烂醉如泥,是不可能拿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而房间是王某成去开的。那么,酒店放任住客不登记,随意进出,导致酒店人员鱼龙混杂,需要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不过酒店方表明,由于酒店开在学校附近,有很多学生谈恋爱来这忘了带证件,久而久之就没有严管,他们也是没有办法的。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