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广州,张某下班回家路上偶然发现路边有一部手机,捡起一看是还是苹果手机,挺新的,不一会电话响了,张某就接了,是失主打来的,失主态度很是不好甚至连基本的礼貌都没有,张某很是生气,就把手机随意扔到了路边,结果失主李某找不到手机就把过错算到了张某身上,竟把张某告到了法院,索赔6000元!
张某是气不打一处来,凭什么?!
张某描述了事发过程,自己下班后骑车回家看到路边有一部手机,心想估计是谁丢的,于是就停车捡了起来,发现是一部几乎崭新的苹果手机。
善良的张某也没有据为己有的想法,就把手机装在口袋里继续骑车,等失主打电话过来就还给人家,毕竟苹果手机还是挺贵的。
不一会儿,苹果手机就来了电话,张某毫不迟疑就接了,对方是一名女性,声称手机是自己的,张某说手机确实是自己捡的,可以归还,于是双方约定地点归还。
又过了一会儿,苹果手机又响了,张某也接了电话,这次是个男子,也声称手机是他的,要求归还。这就把张某搞懵了,这手机到底是谁的?!
张某就跟男子把情况说了,刚才有一个女的说手机是她的,结果男子觉得张某是不愿意归还手机就说话愈发强硬,“不还手机我可就报警了!”这把张某气的,嘿,我都说还了,我这不是做好事吗,你咋就这么横?!
张某一气之下把手机又扔到了路边。
两天后,张某接到了派出所电话说让去交代情况。张某专门请假一天去了派出所,警察让张某交代一下捡手机后又扔手机的情况,张某就一五一十地把经过详细说了一遍。警察说一前一后的男女都不是失主,失主是李某,那两个人都是李某的朋友。张某这才知道是怎么回事。
警察接下来的话可把张某给惊到了,说失主李某认为后来自己手机找不到张某有直接责任,要求张某照价赔偿6000元!
这!!!
张某是气的脸都绿了!
凭什么!!!
张某厉声拒绝!

苹果手机
又过了几天,张某竟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失主李某把张某告到了法院,同样是要求张某赔偿6000元。
张某十分气愤,同时觉得对方是胡搅蛮缠,想要讹自己的钱,于是自信应诉!
很快法院开庭:
先普及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故意或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拾得遗失物手机之后没有妥善保管,而是将手机扔掉,属于故意导致遗失物丢失,即其违法行为与手机丢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某不认可李某的说法,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捡手机,后把手机重新扔了也只是把手机恢复到“自己行为前的状态”,没有增加手机丢失的风险。
乍听张某说的好像也挺有道理,可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法律规定拾得人一旦拾得遗失物就要妥善保存,而张某显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做。
法院认可了原告李某的诉求。
不过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手机买的时候是6000,现在当然有折旧,经讨论按照4000元定价。
原告李某虽不情愿,可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以李某也无话可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张某也是吃了不懂法和冲动的亏,正应了那句歇后语“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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