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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其他申报纳税规定: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1、6 项扣除标准
2、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 5 年 。
二、违法违规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 信用信息系统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反避税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A、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B、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 明显偏低 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C、个人实施其他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2、补税及加征利息
A、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B、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 *款贷**基准利率 计算,自税款纳税 申报期满次日 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1、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 赋予 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3、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4、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5、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6、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7、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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