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款贷**、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案号:(2016)鲁0687执170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赵晓东
身份证号码:3706291963XXXX0032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2日
执行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海民初字第284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赵晓东赔偿原告宋蛟、赵云娥各项损失2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2016)鲁0687执96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叶德芳
身份证号码:3706291961XXXX2875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0日
执行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海行民初字第2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叶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冷桂强借款44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2016)鲁0687执1159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杨元河
身份证号码:3706291967XXXX0032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2日
执行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海商初字第18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元河欠原告冷杰龙租赁费80511.5元、架板款17250元,合计97761.5元,被告杨元河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4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2016)鲁0687执19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杨福军
身份证号码:3706291968XXXX2634
立案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执行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海刑初字第25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福军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木香、杨晓东、杨德军死亡赔偿金241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2016)鲁0687执1519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徐世荣
身份证号码:3706291972XXXX2071
立案时间:2016年8月17日
执行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687民初99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徐世荣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给原告徐金娥案款3500.00。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徐世荣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2015)烟牟执字第812号
失信被执行人:武士杰
立案时间:2015.7.31
身份证号码:3709231971XXXX252X
执行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98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12执512号
失信被执行人:许召兴
立案时间:2016.3.23
身份证号码:3706311963XXXX8071
执行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521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12执567号
失信被执行人:孙吉选
立案时间:2016.4.1
身份证号码:3706311954XXXX4535
执行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3391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 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5)烟牟执字第812号
失信被执行人:曲明良
立案时间:2015.7.31
身份证号码:3706311952XXXX8035
执行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98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12执569号
失信被执行人:高福丽
立案时间:2016.4.16
身份证号码:3706121986XXXX8029
执行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牟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52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