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暑期请守好你的“两卡”!

如果有人开出高价

向你“购买”

银行卡、电话卡

甚至是

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以及收款码

都是不怀好意

当心摊上大事!

千万不要相信

要学会果断说不

不然你还有可能会成为

不法分子的“同伙”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夏日炎炎,务必不能心动哦!

暑假来临,谭某某接到朋友电话,问他是否想做暑假工。朋友告诉他,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帮助接收进账,进账后再按照操作将进账资金转出,每帮助转移一万元,可以获得一百元的好处费。

谭某某听后很是心动,开始使用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帮助朋友接收进账。做了几天后,在知道对方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且后期知道是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不仅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收款码,还借用身边的同学、朋友等二十多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从中获利6000余元。谭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利用多个本人或非本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账号等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工作,看似轻松,实则可能涉嫌“洗钱”类犯罪,一定要谨慎避免。银行卡账户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一旦关联上犯罪行为,银行卡户主将面临多种业务暂停办理、征信风险、移动支付停用等不利后果。 禁止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售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对需要使用银行卡等账号的交易行为应仔细甄别,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