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称,一位顾客因自己吃得多被长沙某自助餐厅列入了“黑名单”。顾客去自助餐厅就餐原本就是为了在餐厅自由选择食物并不限量地用餐。商家发现顾客食量大就直接拒绝顾客来此就餐,是否违法?有的律师认为,该行为不涉及民法典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强制服务规定,因此商家的行为并未构成违法。此言差矣,商家的行为虽然并未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平等有两层含义,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是平等的,经营者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消费者。

自助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对象是各类不同消费者,其无正当理由无权以有色眼镜对待食量不同的消费者。如果放任该自助餐厅可以任意拒绝顾客,那么其显然也可以拒绝所有的胖人不得入餐厅吃饭,所有的男人不得入餐厅吃饭,所有的重体力劳动者不得入餐厅吃饭……

其实当食量大的消费者被自助餐厅拒之门外时,其侵犯的不仅是该类消费者的平等消费权,同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这种因食量大而被自助餐厅拒之门外的情况容易引起社会对该消费者的负面评价,损害到该类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不容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的行为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诚然任何商家均应当拥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商家在经营中也应当追求其商业利益。但是当某些商家仅以商业利益的有色眼镜选择顾客,其挑战的不仅仅是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挑战了法律规定。而我们从经商角度而言,开个自助餐厅就担心食客饭量大,显示出的不是商家的精明,而是商业利益上的短视和经营格局的褊狭。奉劝此类经营者,如果真正要把自己的生意做大、做好,还是要好好修炼、自省一下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