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3月OECD官网的更新,目前确定从中国大陆交换CRS信息去往的辖区相较于2月新增了安提瓜和巴布达、摩纳哥、塞舌尔,目前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的辖区相较于2月新增了摩纳哥、塞舌尔。截至2019年3月,已有超过3600个双边交换关系被激活,涉及90多个致力于CRS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随着各个司法管辖区为2019年的交换做准备,预计未来几个月还会有更多的交换关系将进一步被激活。


CRS主要交换关系表:
1. 201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辖区;
2. 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辖区;
3. 2019年/2020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辖区;
4. 目前仍未确定首次交换信息日期的发展中国家(地区);
5. 目前确定从中国大陆交换信息去往的辖区;
6. 目前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的辖区。
据OECD官网截至2019年3月的统计数据,有49个司法管辖区于201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等“避税天堂”均于2017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辖区有52个,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于2018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






目前税务机关到底掌握多少信息,以及下一步的政策到底如何,我们很难去猜测。可以预见的是,新的一轮财富大迁徙正在进行,政策不明朗的空档期也是时候重新好好规划境外资产了。
有一些高净值客户表示:“中国有钱人那么多,要查也查不到我头上。”这也是在一些机构研讨会中,与一些财富管理客户经理谈到高净值客户对于CRS反应时,最常听到的一句话。不妨也参考下西方经验,可能也是低估了国内税务机关创收的动力,由松入紧需要的是时间和配套的人员,立法,系统等等。
如果你的资产超过一亿美金,通常就需要Family Office来管理你的投资组合了,而这个投资组合是全球性质的,东南亚的地产,美国的基金、保险、地产等。只要是风险收益评估达标,都会列在投资组合之内。资产到了这个级别,一般来说都会有稳定的收益和回报,这也就是为什么处于世界TOP1%的富豪资产能够一直积累、传承,和其余的人不断拉开差距。
当然也有客户听取了一些常见的错误建议:
第一种:资产代持
代持风险是首要的,比如说代持人主张自己对代持的股权、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益,在法律层面很可能会得到支持;代持人突然死亡,就会牵涉继承问题;代持人交还资产在当地税法意义上可能还会被视同交易,还是会被征税。
第二种:买护照或者移民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芳律师表示,“移民并不必然改变税收居民(个人)的身份,就算办了CRS清单外的偏远小国身份,但实际仍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仍旧属于中国税收居民。“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在CRS参与国或地区有金融资产,相关信息仍会被返回至中国税务机关。”
第四种:拆分账户
将海外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元以下,对富人来说,则不一定很经济。海外资产配置的目的是希望财富增值,同时能够有效运作,如果将每个账户的金额都降至很少,这样必然会增加账户维持的各项成本。同时在有些国家,不排除金融账户会存在合并计算金额的情况。
第五种:转移非CRS的小国
目前仍未确认首次信息交换日期的国家基本是一些非洲或者不发达国家,因此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将资产立即转至这些国家。非现金资产的转移、变现存在一定难度,也可能涉及较高的税负成本。更重要的是转移至小国家资产的安全并不能得到保障,政治性等系统风险也需要考虑;此外,如果现在仓促地转移资产,有可能相关账户会被列为特别关注账户。
第六种:通过离岸实体持有
设立离岸壳公司购买在CRS参与国的金融资产来逃避信息互换。这种做法同样行不通。举例而言,如果中国税收居民通过设立壳公司购买英国的金融资产,壳公司没有实际进行经营,此时,该壳公司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该机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英国税务当局同样会将其金融资产信息传送给中国税务机关。
综上所诉,进行全球海外合理配置资产非常重要!
为什么购买美国资产能够规避CRS呢?
我们先来看两张图

▲ FATCA VS. CRS 对比

霸道的美国早在2014年就通过了针对美国税务居民在境外账户的一套税收法案-FATCA,用以打击美国税务居民通过境外*税逃***税漏**的行为。FATCA可以看成是CRS的爸爸,在OECD众国家协议加入CRS后,美国拒绝加入。所以非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投资,缴纳保费,投资实业等等信息基本不会返回其实际所属的税务辖区。
那么美国最适合投资的产品是什么呢?
在美投资一定要考虑到税的问题,没有税收豁免的情况下,非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投资金融产品等等同样需要面临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等。我们一再强调,美国是高税国家,但是税法非常完善,条条框框把各税种规定得明明白白,对应的可以利用的节税工具和方式的也多。我们首先考虑的还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方式。
如果说有这么一款产品:
不会被CRS穿透;
享有完全的司法豁免,真正做到风险隔离;
历史平均年化收益率能达到10%甚至更高;
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全免;
并且,同类型产品杠杆全球最高,费率只需香港的1/3,日本的1/5和内地的1/6;
还能灵活提取,不需要抵押给银行*款贷**并且支付利息,轻松用于补充子女教育金,养老金等等;
方法简单,购买美国保险!

美国保险优势:
1.保费低
美国的人寿保险业历史悠久,从1762年第一份保单发出到现在,已经是一个成熟而发达的市场。据统计美国有1500多家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结果就使得美国保险的保费在全世界来说也是最便宜的。在相同的保额的前提下,中国国内的保单保费与美国的最大差价达到5倍之多,也就是说同样的条件之下,美国的保费只需中国的五分之一! (台湾保单的价格是美国的三倍,香港的保单也比美国多出30-70%的保费。) 另外,美国人寿保险的主要的客户对象是北美居民,因为北美地区医疗技术先进,人均寿命长,加上投资环境较为稳健,投资渠道相对透明等因素的影响之下,使得保险成本较低,所以保费也会相对便宜许多。
2. 产品好
中国的人寿保险产品一般为定期寿险,终生寿险,储蓄分红型万能险三种。美国的除了这三种,还有投资型万能险和指数型万能险。其中指数型万能险(IUL)作为一种有保障的投资型保险,可以跟踪股市获得相同的收益而保证只赚不亏,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目前这些产品都还没有出现在中国。
3. 分散投资
买人寿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而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与中国经济相互独立,对于寻求分散投资的人来说是最佳选择。其次就人寿保险本身,其现金值即使是受到诉讼,遭遇牢狱之灾都不会受到影响。而在中国,这样的保障恐怕是天方夜谈。所以现在大陆的有钱人为以防不测,纷纷选择买美国的人寿保险,把大把的现金投到保险上就是看中了人寿保险有官司保障的功能。既使日后被引渡回去了,放在保险上的现金值别人也拿不走。

4. 法律保护佳
在美国发行的人寿保险是受到美国法律严格的保护,大家应该知道,美国多数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为制定法律的初衷,尤其是保险法方面的规范,相较之下,不会让保险公司因为模稜两可的原因而拒绝理赔。就现今规范来看,每当遭遇理赔争议时,美国法律对客户的保护程度是远大于中国国内。
例如,在美国发行的人寿保险都有“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规定”,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指如果客户在投保时,对自己的健康或其他资讯有所隐瞒,例如有心脏疾病等重大疾病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若在投保的两年内客户死亡,而保险公司在理赔审合的过程中找到证据,证明客户在当初投保时并未诚实告知其所应提供的资讯,保险公司可以退还客户所有已缴之保费,但无须依照其当初投保之保额给予理赔。

但若该保单已生效且超过两年以上,客户发生死亡的情形,保险公司在理赔审合的过程中,即便发现客户当初未诚实告知的证据,根据美国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理赔,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在遇到上述情形时,是必须依据客户当时投保的保额予以全数支付。这项措施是就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财大气粗而想找任何理由拒绝赔偿,藉由此项规范可以保障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笔者所知,目前亚洲各国保单都有一项条款“若保单牵涉诈欺,可追溯终身”,单是这项条款,笔者就有所疑问,其中所谓的“诈欺”又是由谁来认定呢?保险公司本身?司法机关?还是第三方公正单位?之后所衍生出种种的问题,对投保的客户可以说是头疼外加心力交瘁,最后还不一定能获得合理的赔偿。单是这项规定,美国的人寿保险就完全显示出其绝对的优势所在。
一项条款“若保单牵涉诈欺,可追溯终身”,单是这项条款,笔者就有所疑问,其中所谓的“诈欺”又是由谁来认定呢?保险公司本身?司法机关?还是第三方公正单位?之后所衍生出种种的问题,对投保的客户可以说是头疼外加心力交瘁,最后还不一定能获得合理的赔偿。单是这项规定,美国的人寿保险就完全显示出其绝对的优势所在。

5. 理赔快
保险理赔的程序在美国非常简单,只要提出死亡证明以及死亡理赔申请单即可申办理赔。若是非美国公民居民,也只需要将死亡证明翻译成英文并公证后,连同死亡理赔单一起送回保险公司即可办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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