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兼职招聘信息,以“淘宝刷单返现”为诱饵,在网上发布*淘宝刷**信誉的兼职广告,引诱受害者在其提供的淘宝店拍下某订单,并承诺受害人付完款后,把订单款和佣金一并打回受害者账户,,但事主操作后,不法分子称还要再接着拍才能返还订单款,导致网友上当受骗。接下来就以具体案例分析网络兼职的诈骗手段及预防措施。#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首先,根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440号刑事裁定书》显示: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吕某甲、甘某甲单独或合伙参与多起网络刷单类的诈骗。
陈某甲、吕某甲通过QQ群发布网络兼职诈骗信息诱导受害人加其QQ或微信、闲聊取得其信任后实施诈骗,陈某甲通过QQ从上线“洋洋”(甘某甲)处拿支付订单链接或二维码,诈骗成功后由甘某甲转卖其诈骗所得的各类虚拟商品或礼品卡、充值卡等,然后将变现所得与陈某甲按约定进行分成。被告人陈某甲操作的伍某、邹某、马某的三个用于收取诈骗分成的支付宝帐户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9日共计收入364389.67元(其中由甘某甲持有的两个支付宝帐户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3日转入金额为199911元,甘某甲供述为诈骗分成转帐)。
按照甘某甲、陈某甲实施诈骗秒单环节分成比例至少50%计算,陈某甲诈骗被害人的被骗金额为729820元,甘某甲通过陈某甲诈骗被害人的被骗金额为399822元,甘某甲另行诈骗李某170670元。经查证,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为729820元,被告人吕某甲诈骗金额为57319.60元,被告人甘某甲诈骗金额为47万余元。
本案中,陈某甲、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刷单返利”的手段诱惑被害人,诈骗成功后进行套现分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次,根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刑终332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宪明与李鑫、张**、高媛媛等人(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结伙利用网络平台以介绍网络兼职为名,使用“YY”语音等聊天工具,通过收取会员费、培训费、购买服务器费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被告人胡宪明主要负责李鑫、张**、高媛媛等人的饮食、接送等后勤工作,并提供支付宝账号以及打点当地社会关系。其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约20万元。
本案中,犯罪分子以安排工作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培训费、购买服务器费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后,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刑终67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7月始,被告人周康、段志平在湖南省茶陵县······住宅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一批微信账号、QQ号码发布虚构的网络打字员、快递录入员、投票员等网络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应聘,后捏造入职需交押金、软件费、会员费等和退款需交审核费、认证费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QQ转账、扫二维码等方式骗得关考萍等11名被害人共人民币324257.99余元。
本案中,犯罪分子以介绍工作的信息为诱饵,捏造各种费用欺骗受害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除此之外,网络兼职属于网络诈骗典型手段之一,除了诈骗罪之外,还可能引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告诉您:犯罪分子通常会以提供工作信息、刷单返利为诱惑,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培训费、押金、平台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切勿轻信“网络兼职”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查询公司招聘信息,或者通过可信赖的渠道获取信息;遇到提前预交“押金”等情况,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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