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莲儿

上周,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对电视剧网络剧制作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管理,具体涉及制片人、工作进程、安全保障、劳务报酬、生产管理、著作权和署名管理等多个方面。
可以说,《运行规范》的内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近期暴露出的问题对经常产生争议的焦点作出了指导。为什么说是指导呢?这是因为《运营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倡导作用,但这也足以为影视行业的突出问题提供指引。笔者也在其中找到了几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此与各位读者分享。

图源自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官网
演员原则上不得轧戏
· 演员轧戏,屡见不鲜
演员轧戏问题可谓是屡见不鲜了。轧戏,顾名思义,即一个演员在同一时期同时接拍几部戏。有的人对此表示,这是我家姐姐/哥哥能力强的象征,她/他这么努力,你看不到吗!有的人对此表示,如果演员出演的是主要角色,很难在瞬间转换思绪,长此以往,灵气耗尽,使观众疲倦。
一般来说,出于角色的连贯性和演员状态的保持,制片方不会允许主要演员轧戏。但是遇到某些非常适配角色的演员,制片方会对此稍微放宽。杨幂、肖战等演员都曾陷入轧戏风波,最近的例子是李沁,有网友称其在电视剧《梦中的那片海》在海南开机后,还抽空飞去了上海,进行了《人生路遥》的拍摄工作。
当然,有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因为主演不在剧组,导致拍摄周期无法很好连接的情形。但出于资金投入、人际关系等因素考虑,鲜少有制片方因此将演员告上法庭,毕竟制片方的目的是尽快完成影视项目的拍摄,使其顺利进入下一环节,尽快发行和*放播**,只有这样才能收回已支付的各种生产款项。而采取司法手段,将会进一步僵化双方之间的关系,对尽快解决当前问题并无作用。
但是轧戏可能会导致演员由此失去和同一剧组的主创再度合作的机会,比如,有消息称,著名导演尔冬升就曾经在朋友圈称“绝不会和轧戏的演员再合作”。而且在现在新冠疫情频发以及疫情管控措施常态化的大背景下,轧戏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会比以往更高,恐怕会给演员和制片方带来更多麻烦!

图源自网络
· 新规指导,合同规范
此次,《运行规范》第十五条第6款对轧戏行为作出了规定:“演职人员在剧组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再兼任其他剧组的工作。如遇出国访问、国家演出任务和参会领奖等重要事项必须离开剧组时,需提前报告并经制片人同意方可离组。”
该规定以不得兼任其他剧组工作为原则,以出国访问、国家演出任务和参会领奖等重要事项为例外,为演职人员的管理作出了指导。但是,可以看出,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制片方与演员协商一致,还是可以兼任的。
所以对于演员轧戏管理的重点在于制片方与演员的聘用合同约定。如果某影视剧对拍摄期间和艺术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则制片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演员不得在拍摄期间从事其他影视项目的拍摄工作”,并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同样,如果演员已经有了工作安排,则应提前与制片方沟通好离组时间,并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享有“在拍摄期间请事假离开剧组”的权利。毕竟,《运营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力,只有聘用合同才是双方之间的履约依据。

某节目截图,图源自网络
禁止泄露剧情和拍摄情况
· 偷跑物料,屡禁不止
很多时候,演员拍摄影视项目的物料会被粉丝或者路人在未经制片方许可的情况下早于官方渠道发出,导致剧情和演员造型的提前曝光,在业内被称为“偷跑物料”。对于偷跑物料行为,粉丝在疯狂舔屏表示赞美的同时,制片方却在默默垂泪。偷跑物料会影响到官方最终的宣传效果,有些传播比较严重的,制片方很可能会放弃该物料,重新花钱做新的物料。而一些具有负面影响的物料,还可能波及影视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演员的事业发展。
更有甚者,将影视项目的资源提前在其他网站泄露,这在法律上属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且会导致发行方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应得的收益,导致整个项目团队的努力付之东流。比较知名的例子就是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7年,在电影《悟空传》上映前,出品方新丽传媒发现该电影的全部资源外泄,泄露源头很快地基于泄露素材上的水印锁定是后期制作环节,原来是负责后期制作的派华公司在其得到涉案素材后将其通过百度云网盘的方式提供给分包方处理,却被案外人通过搜索工具搜索到了涉案素材并进行了*载下**、压缩、转制,最终导致全网泄露。
法院认为:根据二者之间的合同,派华公司明知其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传递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至少在涉案电影的相关材料传递过程中,双方主要依赖“手递手”的方式,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派华公司公司被判决赔偿新丽传媒300万元。

《悟空传》海报,图源自网络
· 合同保驾,技术护航
此次,《运行规范》第二十五条第5款对偷跑物料行为作出了规定,“保护作品版权是剧组所有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剧组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剧情(含人物造型)和拍摄情况泄露给外界及媒体。”
此条规范对于剧组成员的“偷跑物料”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最稳妥的角度来看,制片方应当在与剧组成员的合同中在保密条款部分进行详细约定,比如对于哪些内容属于保密内容、保密义务有哪些、有何禁止*行为性**、保密期间、违约责任等作出严格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将保密义务落实到其所控制的环节的具体人员。
除了剧组人员,影视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其他环节或者制片方未能直接控制的主体也可能导致偷跑物料的发生。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不同环节对于视听作品打上不同的水印,从而更加便捷的识别问题发生在何环节,使得问题顺利解决。前述《悟空传》的案例就是凭借水印迅速锁定了物料泄露的环节。
剧组应为演职人员购买强制性保险
·保险问题,老生常谈
保险问题其实一直是影视行业内老生常谈的问题,而近年来,也经常发生演职人员拍片受伤的事件:如2019年台湾某艺人在录制某综艺时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以及今年早些时候炎亚纶所在剧组的摄像师和收音师在拍摄时不慎坠谷身亡等等,无不令人万分惋惜。
在以往的影视行业中,大部分制片方出于预算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仅根据咖位为主要演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有的演员的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还是在其律师的提醒下向制片方争取来的;很少有制片方在与职能人员的聘用合同中答应为其购买保险。
那么如果未购买保险是什么后果呢?方宝富、象山开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便是典型的一例。在2020年,《张公案》的场景防水工程师不慎从场景屋顶滑落导致多处骨折,由于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场景搭建承包方被判决向其赔偿近40万元。

图源自网络
· 新规要求,强制购买
此次,《运行规范》第十二条第1款对演职人员保险问题作出了规定,“剧组有责任保障演职人员的生命安全,为全体演职员特别是高危性特殊工种的演职人员购买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前述条款将为演职人员购买保险规定为剧组的责任,这体现出行业协会对演职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视,也反映出无论是制片方还是其签署的子项目方,都必须为演职人员购买保险的价值导向。这虽然将进一步提高影视项目的预算,但是换个角度考虑,如果演职人员确实因影视剧的拍摄工作而受伤,无论是发生意外的演职人员,还是制片方,都可以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获得保额内的赔偿。
不难看出,《运行规范》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不但将在事前给制片方和演职人员吃下一颗定心丸,也将大大缓解制片方事后的资金压力。此外,规定中明确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也列为“强制性保险”,意味着演职人员因拍摄遭受意外伤害后,由于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也将能够得到理赔,这样能更加全面的弥补其受到的损失。更多关于影视行业保险的内容,也可以参考周公之前的文章:拍戏意外伤亡?找对“who”和“how”很重要!

除了前述问题,《运行规范》还对其他诸如署名乱象、野生动物保护等问题作出了指引,这都能体现出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影视项目各环节合法有序运转的决心和努力。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影视行业的每一位参与者都可以得到尊重,其凝结的心血也会得到认可。我们相信,规范化进程的下一站,必然是影视行业的又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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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