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长短视频版权纠纷不断,引起包括版权权利人、广大网络用户等在内的各方权益主体的关注。当前,我国短视频版权治理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上都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案。
司法治理方面的争议颇大,主要在于对现行法律中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规定的适用问题,以及能否要求平台承担事先审查过滤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制定于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海量的用户数量和视频内容,引起人们对“通知-删除”规则还能否适应当下发展以及如何进行完善的探讨,随之在司法领域就出现突破现行法律对“通知-删除”的适用,要求事先审查过滤义务的问题。但学界、业界基本达成共识的是,事先审查过滤会出现“误伤”,导致本身合法作品被错误地过滤掉,进而影响内容创作者的创作动力。
在行政监管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可以在短期内起到很好的效益,但并非长久之计。因为行政手段一方面监管成本较大,另一方面,在根本上尚未有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机制。
基于此,我们应当探讨建立新的解决机制。在整个短视频版权合规探讨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包括平台、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新的机制应当从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出发点。
首先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如果把治理侵权问题责任加诸到平台上,不符合平台自身利益,平台没有很强的驱动力去治理。
从权利人角度来说,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当前长视频主要依赖于大型平台,很多影视剧版权也掌握在大型平台手中,大型平台在维权过程中,一方面维护权利,另一方面是不是会利用其自身在版权上的优势去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当前短视频用户群体非常地庞大,也成为了现在非常多的用户获取各类信息的主要方式,不能忽视的是,长短视频版权上的冲突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一些利益。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拥有的庞大用户群,在客观上为作品的传播打开了一个新的渠道,能够把很多的信息与内容传达给可能过去并不是这些作品的主要的受众群体上,所以客观上对作品的传播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解决短视频版权治理难题,应该在多方主体利益平衡的驱动下,寻求多主体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的协同治理的解决路径。利益平衡也是著作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是在立法、司法方面必须要讨论考虑的、根本的出发点。
短视频版权多方协同治理首先应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让集体管理制度在短视频领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进行政策性的引导、扶持和鼓励,并引入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推定建立。
其次,平台、权利人、用户群体也应当积极的反映诉求,积极参与共治。从长远来看,权利人应考虑是否让渡自己当下的一些利益;从平台方而言,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与权利人之间的成熟的授权机制、建立版权素材库、建立合理的付费授权机制等。另一方面,为避免误伤,平台还可建立合理平衡各方权益的救济途径,快速恢复上架被误伤的作品。在这些成熟机制基础上,可考虑要求平台积极履行事前审查过滤义务。
总之,解决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单一某种手段都无法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不管是引入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引入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最后都是为了减轻司法及行政上的压力。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协同共治上,司法、行政治理依然是能够保障整个制度正常运营的非常重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