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对共享单车处罚案例 (持续开展共享单车违法查处)

6月6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通报,依法查处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共享单车市场竞争的行为。消息一出,引发外界关注。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高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向高密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申请增设公共助力自行车项目的请示》,申请以当事人为招标单位,选择有资质的特许经营单位进入当地市场经营,费用由经营单位自负,不增加当地财政负担。当事人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运行正常。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山东诚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确定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快跑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与潍坊快跑公司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就举报人要求协调让其公司合法投放共享助力自行车的*访信**事项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作出“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访信**人主张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公开的市场竞争行为不能成立”的结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是高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当事人以共享单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名义确定潍坊快跑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的做法,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高密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三项处理建议。

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指定潍坊快跑公司作为高密市区域内唯一一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品牌运营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要求高密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主任苗云海分析,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选择有资质的特许经营单位进入当地市场经营,实际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述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也没有相关政策依据,该行政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的违法行为后,主动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发出《行政建议书》进行纠错,值得点赞。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也认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对高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书》,其依法行政的行为值得肯定和支持。本案也给行政机关提了醒,虽然某些行政行为程序上规范,但不一定不违法。 高密市综合执法局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履行了相关的报批程序,并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并签订了合同, 可以说从表面的程序上没有违法行为,但却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多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这种违法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其危害后果也更严重,更应引起各行政机关的重视。

共享单车“N选一”模式之下,

让行政权力涉垄断风险陡增

近些年,共享单车赛道陷入激烈竞争,多家相关企业为抢占市场,无序投放了大量车辆。有些地方的共享单车甚至成了“幽灵车”“黑户”,确实存在超量投放抢市场的行为,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挑战。

为解决共享单车恶性竞争、无序投放问题,部分城市尝试只“挑选”一家单车企业入驻,被业界称之为“N选一”模式。然而,这一模式却暗藏垄断隐忧。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今年1月,山东滨州市城管局网站也发布公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废止与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通报过两起共享单车“N选一”行政垄断案件。两起案件中,河南省和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纠正了洛阳市、沧州市城管局的行政垄断行为。此前,河南洛阳市、河北沧州市城管局也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来限定单一共享单车品牌提供服务。

现在看来,共享单车“N选一”管理模式基本宣告失败,甚至涉嫌垄断的风险陡增 。

毕强表示,国家对于垄断行为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在反垄断监督管理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管控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各部委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广大的经营参与者、消费者在遇到垄断行为时,应拿起法律*器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提醒的是,尤其不能让行政权力成为垄断的“保护伞”。

苗云海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需要提醒的是,行政行为的目的也应当具有正当性。共享单车,虽然具有供多人使用的属性,但其实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是供很多人使用的“商业单车”。而利用行政手段变相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准入,排除、限制其他具有相关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品牌进入当地市场,执法目的明显不当。

平台经济不是“法外之地”,

企业应加强反垄断合规工作

法治网研究院查询天眼查获知,山东高密案涉及的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致力于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营销咨询与培训的科技咨询公司,总部位于风筝之都潍坊市。业务范围覆盖手机软件开发与销售、在线教育软件开发、微官网,微商城建设、企业网站建设与运营、网络营销、广告设计制作、营销策划咨询。

而山东滨州案、河南洛阳案、河北沧州案涉及的共享单车企业,均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哈啰单车(原名哈罗单车)运营公司。哈啰出行是专业的移动出行平台,旗下包括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哈啰顺风车、哈啰打车等产品。公司秉持“用科技推动出行进化”的企业使命,坚持“绿色低碳.共享出行”的服务理念,为广大用户提供覆盖短、中、长距离的便捷、绿色、经济的共享出行服务,努力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如果一些地区的相关部门基于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一旦废止与相关单车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也要蒙受不小的损失。

“相关企业应该加强反垄断合规工作,避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孟雁北说,尤其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要警惕和关注是否可能利用其海量的数据形成进入新业务的优势;是否可能通过流量入口的掌控,在上下游市场进行纵向排斥,对新创业者进入市场形成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利用其基础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自我优待”拓展在其他领域的市场地位;是否可能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消除未来的竞争威胁,避免从事可能带来竞争风险的市场行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认为,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合规经营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首先,要客观、全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偏颇,更不能仅从利己的角度误读曲解。其次,要依法经营,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合法经营是底线,特别是当业务模式盈利可观却涉嫌违法时,能够守住底线。再次,及时跟进反垄断执法、司法规则和案例,将合规自查作为经常性工作。对标被处罚或者生效判决做出的否定性评价行为,当行为相同时,主动改正、合法合规经营。

曾任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互联网平台经济也是竞争性的经济领域,因此不能成为反垄断法的法外之地,即这个领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考虑到互联网大平台企业所处的都是双边市场,市场的特征是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其结果就是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后来者的竞争空间越来越小。再加上这些企业本能地还会排除限制竞争,强化数字领域的反垄断就会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优先考虑的问题。简言之,因为互联网大平台企业明显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它们应当特别警惕自己不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手,也不可通过并购活动包括并购初创企业排除、限制和扭曲互联网市场的竞争。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新华社 资料图 图片编辑:项建英

来源:作者: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