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劳务费和生产经营所得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分开纳税)

前段时间听一个做设计的朋友吐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补税。原因是利用闲暇时间承接了某公司的设计任务,对方支付5万的费用给他。他委托另一个朋友去税局,以生产经营所得名义,*开代**了一张发票给该公司。却不曾想该笔收入被列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补缴税款。同时这个事情还牵连了甲方公司。

其中具体细节就不展开了,这其实是因为对方财务和朋友对税务方面的知识量较少,没有区分好收入性质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引发的一个小误会。

正确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能够帮付款方确认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时有助于收款人规避*税偷***税漏**风险。

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计酬方式

一般而言,劳务报酬所得的计酬方式更多偏向按工作时间或按次固定收费;

经营所得的计酬方式更多偏向按服务成果收费。

2、成本结构

劳务报酬所得除了付出自身劳动力之外,一般没有其他直接相关成本;

经营所得除了付出自身体力或脑力劳动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相关成本,如材料费、工具费、外聘人员劳务费等。

3、责任后果

一般而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按对方要求提供服务,一般不对服务质量承担额外的责任;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需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以实现其任务和目标,需对服务成果负责。

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单独考虑以上某一个因素,得出的结论未必是正确或合理的,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全面分析,才能做出谨慎合理的判断。 毕竟,对于难以界定所得项目的情形,最终话语权在税务机关,而非纳税人。

另提供一个鉴别方法是从已开具发票的备注栏中识别。从2019年年初开始,陆续有多个省市税务机关下发文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在*开代**劳务费发票时,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做好相应说明。

若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则说明该项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若发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则说明该项收费有可能就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这个时候一定需要获得完税凭证,不然来年仍有可能面临汇算清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