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生产事故 (海上安全生产法解读)

自六十年代起,我国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并逐步制定了涉及生产安全的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陆续制定了近30余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完整的海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体系。

海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定罪标准

然而,对于海上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目前尚无专门的刑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仅仅适用陆上法律规定而忽视海上环境的特殊性,本文针对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与陆上同类犯罪的特殊差异,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摘要

1. 白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白某从他人处购置了一艘废弃的无船籍、无船检、无船舶所有权证书的渔船,从事海上生产捕捞活动。其同伙杨某为该船提供海上作业所需物资、雇用无船员证书人员从事海上捕捞活动。2016年12月下旬,该渔船搭载12名招募而来的无证船员到山东海域捕捞活动。2017年1月20日早5点左右,在江苏海域附近,该渔船的作业人员尹某通过对讲机向周边渔船发出求救信号,称船只漏水,即将沉没,随后再无无线电回应。该起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其中失踪11人经大连海事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2. 郑某等人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郑某、翟某为北海市某物流公司的船长及大副,该公司由被告人陈某及另三人共同出资设立,陈某为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案发区域负有经营管理责任。 2014年5月16日,郑某、翟某及船员驾驶船舶运输29辆货车及司机至涠洲,卸载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船舶失去平衡,倾覆水中,造成3名货车司机溺水死亡、2名船员受伤、20辆货车沉入海中。事故发生后,郑某、翟某及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该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工伤人员、车辆货物所有人等支付死亡赔偿金、工伤治疗费、工伤赔偿费、车辆货物赔偿费、油污环境处理费等共计941万。取得了被害人及*亲近**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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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林某为某船舶船主,2017年12月20日,林某安排没有相关资质的船长吴某 及其他船员8人,携带汽油等危险品,在船舶配备不足,未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况 下出海活动。12月22日2时左右,在海上活动过程中,船舶意外着火,因灭火指挥失误,导致火灾扩散,船舶及救生艇焚毁沉没,船长及船员跳水求生。最终,仅有船长吴某及船员梁某获救,其余5人死亡、1人失踪。事故发生后,船主林某对被害人*亲近**属赔偿共计302万元。

4. 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高某为案发船舶实际所有人,涉案船舶不具备合法资质,未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年审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高某组织不具备相关资格的船员 7人,于2016年2月10日出海进行贝类捕捞活动,随后在2016年2月16日下 午失去联系,经搜救,未发现失踪船员及船舶残骸。经法院判决船上7人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某按法定程序主动报案,对其中2被害人家属作了部分赔偿。后 经法院调解,与另外几位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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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白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辽宁省海洋渔业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事故船只是一艘无船名、无船籍、无船检合格证的“三无”船舶,其雇用的船员也都没有渔业船员证书,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船严重不符合航行条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遇到海上强风浪,造成船舱进水过多而沉没。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认定杨某和白某是事故船只的经营管理人员,该船不适航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船遇到海上强风浪,导致船舱进水过多而沉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作为对渔船作业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白某和林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2. 郑某等人交通肇事案

本案《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货船船舶证书不齐全、船舶人员不足,在没有办理进出港手续、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开航,是由于船员失误导致的单方责任事故。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主动赔偿、表现悔意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船长郑某、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公司负责人陈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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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本案《事故调查报告》指明,该渔船沉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船上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起火灾造成,间接原因是没有配备充足的船员和设备以及火灾事故处理不当。法院审理后认定,林某是经过传唤后到案,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可以适用从轻处罚。吴某是经过传唤到案,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良好,构成自首,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船长,决定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船主林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船员吴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 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本案《失联事件调查报告》指出,船舶不符合航行条件,但没有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经过再审后,没有认定高某主动报案构成自首情节,根据其赔偿和获得谅解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船主高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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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文所涉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共计十余条,集中分布在一百三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本文将对这些罪名进行分析和探讨。

海上生产作业的法律规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安全生产法》为例,该法不仅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方式,还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海上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判断是否涉及犯罪,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做出正确的法律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