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怎么也没想到,把自己的支付宝提供给他人使用,赚几个“小钱”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帮助实施信息网络诈骗也是犯罪!

案情回顾: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仍将其名下多个支付宝账号交给其妹夫蒲某(另案处理)用于收取转账,并按照蒲某的指示,将其支付宝账号收取的转账提现至其农业银行卡后转出。此外,李某还提供了其丈夫丁某某、大嫂胡某影、婆婆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给蒲某用于收取转账。A
经查,李某出售其名下以及其亲属的支付宝异常进账流水多达900万元。李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李某作为一名县级人大代表及村干部,本该有更光明的前程,因为一念之差,结果锒铛入狱。不仅影响自己的人生发展,而且还影响下一代的人生。
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需要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近年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请大家一定要通过官方途径*载下**国家反诈APP,提高反诈骗能力。同时,也要提高警觉,不可轻信一夜暴富之事,不得将身份证、银行卡随意出借或售卖给他人使用,也不要为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
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切不可因贪图高收入而身陷囹圄。
来源:会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