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疫情加重,部分地区开始施行“动态管理”,民生物资开始出现紧缺,“哄抬物价”也就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许多市民不得不以高出平日3-5倍的价格去购买这些生活必需物资,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前,全国已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借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
那么,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理解,法律都有哪些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律师代理该类案件该如何辩护?
一、关于“物价”的理解问题
物价仅限于商品交易吗?不。根据《价格法》第2条规定,物价在立法上属于广义界定,并不限于商品交易,也包括配送费、服务费等,均属于物价范畴。所以跑腿小哥恶意加价收取跑腿费,也属于哄抬物价。
那哄抬物价有哪些现形式呢?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3项和《价格处罚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哄抬物价主要包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囤积商品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五种形式。
二、哄抬物价的涨幅认定规则
在全国层面,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特别规定了以“进销差价率”和“大幅度提高价格”作为“哄抬物价”的认定原则。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等,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2020年《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的函》中规定,在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方面,可参照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有关“涨幅”或“价格高于同类商品价格的幅度”的认定指标,即涨价幅度在20%以上或者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0%以上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三、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1、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营者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
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刑辩律师代理该类案件该如何辩护
除常规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外,我们认为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重考虑:
1.将犯罪主体认定为单位对嫌疑人更为有利
哄抬物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两者在量刑起点上差距甚大(非法经营数额个人在5万以上,单位在50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个人1万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差距也有2.5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案件中非法经营的主体究竟是个人还是单位,如实际签约、进货、销售、收款或者开具相应票据的主体为单位的,可作单位犯罪辩护,对嫌疑人更为有利。
2.是否以谋取非法利润为主要目的,是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大量市民难以从正常渠道获取足够的生活用品,所以存在一些人自愿建群,担任团购群“团长”,统一向供应商批量采购后分销给小区居民。当然,为了鼓励这些“团长”的积极性,部分供应商可能会给“团长”一定返利,大多数是分销一单返利10-20元不等。但积少成多,如果小区人数众多或者团购达到一定数量,“团长”的利润很有可能过万甚至达到数万,销售总数额也远超起刑点5万元,对于该类情况如办案机关认为涉刑的,辩护人可从“团长”是否以谋取非法利润为主要目的来进行辩护。
3. 进销差价率是否超标,是否属于哄抬价格的非法行为
关于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式各个省份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的进销差价率计算公式为:(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00%。
但因为随着各类管控措施的施行,商品特别是生鲜食物的人力、物流成本呈几何倍数地上升,运输的天数增长也带来了生鲜食品损耗率的大幅上升,所以律师在辩护时可以将人力、物流等成本纳入商品真实成本即购进单价中,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提出最合理的进销差价率的认定方法,并以此计算嫌疑人的非法所得。
五、结语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蔓延,在严管防控期间各类涉疫犯罪案件持续多发,为稳定民生,必将成为下阶段公安等相关部门打击的重点,其中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类案件属于新型、典型热点案件,司法实务中,对于罪与非罪、重罪轻罪也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值得值得刑事辩护律师和相关法律人士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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