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踢人被告上法庭 (群主踢人可以判刑吗)

现在谁不玩微信?玩微信能不入群吗?法眼扫描就主动、被动地加入了很多群,有校友群、老乡群、高中同学群、初中同学群、新三板业务群、律师联盟群、小区业主群、驴友群……

这些群都有群主,当然了群主也能转让。法眼扫描也曾当过一个驴友群的群主,实在不好管理群的活动,就将群主转让出去了。

每个群都有每个群的“规矩”或者“群规”,如果违反就会被群主“踢出去”。

这不就有个被踢出去的微友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将群主告上法庭,成了全国首例“群主踢人案”。

首例群主踢人判刑,群主踢人被告上法庭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原告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首例群主踢人判刑,群主踢人被告上法庭

原告诉请:

原告柳某某遂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由于被告是平度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所以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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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结果和理由:

2019年7月29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庭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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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扫描观点

法眼扫描不认同法院的裁决理由,观点如下:

1、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作为处理人们纷争的最后一道关卡,不能随意缩小自己的管辖范围,否则人们出现纠纷如何处理?私下解决吗?

只有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法院的受理范围,才能减少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才能让民众觉着最终有一个说理的地方,而不是私下解决纠纷。

首例群主踢人判刑,群主踢人被告上法庭

2、本案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群规就是合同,一个人要加入一个群,就必须接受群规的约束,否则你就不要加入。

就像我们现在不论是在头条号、百家号或其他自媒体上进行创作,那你就要接受这些自媒体平台的规定,如果超越了这些规定,就会被视为违约,违约如何处理,这些规定里面都有,严重的话自媒体平台可以封号,类似于被踢出群。

该案件中,群规比较清楚,就是法律专业群,讨论诉讼立案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发其他信息,如违反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踢出去。

这就是合同内容,原告既然加入进群,就是同接受了群规的约束。既然违反了合同规定,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踢出群。

首例群主踢人判刑,群主踢人被告上法庭

3、法院应审查原告的精神损失20000元是否成立

该群是一个法律专业群,入群的都是律师和法官,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

群主把一名律师踢出群,律师认为让自己在同行面前丢了面子,所以才提出20000元精神损失。法院应对其精神损失是否存在,以及精神损失的结果与踢出群有没有关联进行审理。

本案件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但让法院的裁决理由搞坏了,大家说是不是呢?

【我是@法眼扫描 资深律师 请关注我 一起讨论法律问题】